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GB 9673-1996)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飛機客艙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飛機客艙等場所。
2、引用標準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標準值
表1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值
項目 | 旅客列車車廂 | 輪般客艙 | 飛機客艙 |
溫度 | |||
空調-冬季(℃) | 18~20 | 18~20 | 18~20 |
空調-夏季(℃) | 24~28 | 24~28 | 24~28 |
非空調 | >14 | >14 | - |
垂直溫差 | ≤3 | - | ≤3 |
相對濕度(空調)(%) | 40~70 | 40~80 | 40~60 |
風速(m/s) | ≤0.5 | ≤0.5 | ≤0.5 |
二氧化碳(%) | ≤0.15 | ≤0.15 | ≤0.15 |
一氧化碳(mg/m3) | ≤10 | ≤10 | ≤10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25 | ≤0.25 | ≤0.25 |
空氣細菌總數 | |||
a.撞擊法(cfu/m3) | ≤4000 | ≤4000 | ≤2500 |
b.沉降法(個/皿) | ≤40 | ≤40 | ≤30 |
噪聲(運行速度<80km/h)(dB(A)) | 軟席≤65 | ≤65 | ≤80 |
硬席≤65 | |||
照度(lx) | 客室≥75 | 二等艙臺面強度≥100 | ≥100 |
餐車≥100 | 三等艙平均照度≥75 | ||
新風量(m3/(h?人)) | ≥20 | ≥20 | ≥25 |
3.2、衛生要求
3.2.1火車、輪船、飛機上的飲水水質應符合GB5749要求。貯水水箱及蓄水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
3.2.2供旅客使用的臥具、鋪位、席位必須整潔衛生。火車硬臥車廂臥具應單程更換,軟席車廂臥餐應一客一
換。輪船供三等艙以上旅客使用的臥具應一客一換,供應四、五等艙的臥具應保持清潔。飛機旅客座位頭片應
做到一客一換,公用毯用后應及時消毒、加封。
3.2.3火車、輪船應有茶餐消毒設備,未經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飛機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須消毒后上機,應嚴格執行儲藏規定。
3.2.4旅客用畢的一次性塑料飲餐具等容器應及時處理,集中銷毀。
3.2.5旅客列車、輪船、飛機上的衛生間的衛生設施應保持完整。衛生間內應無積水、無積糞、無明顯臭味。火 車和輪船內的廁所不應設座式便器。飛機內的廁所應按要求在馬桶內投放化糞劑及消毒劑。
3.2.6車廂和客艙內的蚊、蠅、蟑螂指數及鼠密度應達到全國愛衛會考核規定。若發現四害,應立即殺滅。車廂和客艙用于消毒的殺蟲和滅鼠的藥物,不得有損于人體健康。
3.2.7旅客的固體廢棄物應統一裝袋,應停站時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向窗外拋棄。
3.2.8車廂和客艙內禁止吸煙,應有禁煙的明顯標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風處設置吸煙區。
3.2.9嚴禁攜帶腥、臭物品及其有礙公共衛生的物品進入車廂或客艙。
3.2.10火車行駛市區、大橋、隧道和停車5分鐘以上的車站量,應鎖閉廁所,不得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圍環境清潔。
3.2.11公共交通工具的設計衛生應執行本標準的要求。
4、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監測檢驗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鐵道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衛生處、民航局衛生處、鐵道部衛生保護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曉蕓、周毓瑾、邱榮岐、何秉鈞、蔡念南、程建新。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