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書店衛生標準(GB 9670—1996)
閱讀:7003 發布時間:2015-4-22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場(店)、書店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營業面積在300m2以上和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m2以上的室外內場所、書店。
2、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 標準值
表1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值
項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
溫度(℃) | |
有空調裝置 | 18~28 |
無空調裝置的采暖地區冬季 | ≥16 |
相對濕度(有空調裝置)(%) | 40~80 |
風速(m/s) | ≤0.5 |
二氧化碳(%) | ≤0.15 |
一氧化碳(mg/m3) | ≤5 |
甲醛(mg/m3) | ≤0.12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3~0.5 |
空氣細菌總數 | |
a.撞擊法(cfu/m3) | ≤7000 |
b.沉降法(個/皿) | ≤75 |
噪聲(dB(A)) | ≤60 |
噪聲(dB(A))-出售音響設備的柜臺 | ≤85 |
照度(lx) | ≥100 |
2.2 衛生要求
2.2.1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安裝空調裝置的商場(店)、書店,新風量不得低于20m3/(h?人),進風口應遠離污染源。
2.2.2新建、改建、擴建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數不小于1/6。
2.2.3店內應清潔整齊。采用濕式清掃,垃圾日產日清。
2.2.4店內禁止吸煙,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
2.2.5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裝置,做到清潔無異味。
2.2.6綜合商場內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等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并采取防護措施。
2.2.7出售舊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應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舊衣物必須經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商場(店)\書店作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時應執行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3、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