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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回轉窯氮氧化物尾氣分析儀
(一)屬于畜禽養殖、火力發電行業申領范圍內的現有企業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
(二)屬于制鞋業申領范圍內的現有企業應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
(三)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業,應在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新版排污許可證。
三、核發機關
排污單位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
四、申請程序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完成申請填報及申請前信息公開,并向核發機關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五、其他要求
申領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新版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填報自行監測記錄、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
逾期不辦理且繼續生產的,視為無證排污,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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