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一、DBJ/T15-199-2020預制構件隔墻沖擊試驗裝置結構組成
沖擊體由兩個輪胎、配重塊和其他連接件組成,輪胎內壓力宜為0.35N/mm2±0.02N/mm2;內隔墻沖擊體的總重量宜為30kg±0.1kg,分戶隔墻沖擊體的總重量宜為70Kg±0.1Kg.
沖擊體由兩個輪胎、配重塊和其他連接件組成,輪胎內壓力宜為0.35N/mm2±0.02N/mm2;內隔墻沖擊體的總重量宜為30kg±0.1kg,分戶隔墻沖擊體的總重量宜為70Kg±0.1Kg.
二、DBJ/T15-199-2020預制構件隔墻沖擊試驗裝置沖擊試驗
1.懸掛沖擊體的掛點應足夠堅固,懸掛繩宜采用直徑5mm的不銹鋼鋼絲。
2.沖擊體和懸掛繩在自由狀態時,輪胎外緣與試件表面的距離宜大于5mm,且小于15mm。沖擊體的幾何中心應位于被測沖擊點以50mm為半徑圓形的范圍內。
3.沖擊體釋放裝置應能準確定位沖擊體的沖擊高度,保持沖擊體中心線和懸掛繩在同一條直線上,并確保沖擊體被釋放后能夠自由擺動。
1.懸掛沖擊體的掛點應足夠堅固,懸掛繩宜采用直徑5mm的不銹鋼鋼絲。
2.沖擊體和懸掛繩在自由狀態時,輪胎外緣與試件表面的距離宜大于5mm,且小于15mm。沖擊體的幾何中心應位于被測沖擊點以50mm為半徑圓形的范圍內。
3.沖擊體釋放裝置應能準確定位沖擊體的沖擊高度,保持沖擊體中心線和懸掛繩在同一條直線上,并確保沖擊體被釋放后能夠自由擺動。
三、沖擊點和沖擊高度
1.沖擊點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可選擇墻板中心位置或樓板高度1.5m處。
2.沖擊體降落高度宜為0.45m±0.02m,每構件反復進行5次沖擊,且應避免因彈性產生的二次沖擊。
1.沖擊點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可選擇墻板中心位置或樓板高度1.5m處。
2.沖擊體降落高度宜為0.45m±0.02m,每構件反復進行5次沖擊,且應避免因彈性產生的二次沖擊。
四、試驗結果
沖擊試驗完成后,墻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判為不合格:
1.板面出現肉眼可見裂縫
2.板連接處出現明顯變位
3.最大殘余變形超過1mm
沖擊試驗完成后,墻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判為不合格:
1.板面出現肉眼可見裂縫
2.板連接處出現明顯變位
3.最大殘余變形超過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