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技術規范
一、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工作,提高化妝品衛生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強化妝品生產經營衛生監督,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規范。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批準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并監督其執行。焦作凈化工程公司
三、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規定。文本格式應當包括產品名稱、配方成分、生產工藝、感官指標、衛生化學指標、微生物指標、檢驗方法、使用說明、貯存條件、保質期等序列(見附件1),并按照《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編制指南》(見附件2)編制。
五、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是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的技術保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作為開展衛生監督執法的重要依據。
六、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適用于化妝品新產品的許可和產品延續。
七、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編號。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GT+年份+0000編制;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JT+年份+0000編制;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HZ+JF+年份+0000編制。"HZ"表示"化妝品","GT"表示"國產特殊用途","JT"表示"進口特殊用途","JF"表示"進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為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的年份和順序號。
八、本規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安全通用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化妝品應經安全性風險評估,確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3.1.2化妝品生產應符合化妝品生產規范的要求。化妝品的生產過程應科學合理,保證產品安全。
3.1.3化妝品上市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理化檢驗方法、微生物檢驗
方法、毒理學試驗方法和人體安全試驗方法等。
3.1.4化妝品應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要求,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3.2配方要求
3.2.1化妝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規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妝品禁用組分。若技術上無法避免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化妝品時,國家有*規定的應符合其規定;未規定*的,應進行安全性風險評估,確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預見的適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3.2.2化妝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屬于本規范第二章表3化妝品限用組分中所列的物質,使用要求應符合表中規定。
3.2.3化妝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劑、防曬劑、著色劑、染發劑,必須是對應的本規范第三章表4
至表7中所列的物質,使用要求應符合表中規定。
3.3微生物學指標要求
化妝品中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1中規定的限值。
3.5包裝材料要求
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安全,不得與化妝品發生化學反應,不得遷移或釋放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質。
3.6標簽要求
3.6.1凡化妝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術規范需在標簽上標印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的,應按相應要求標注。
3.6.2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要求。
3.7兒童用化妝品要求
3.7.1兒童用化妝品在原料、配方、生產過程、標簽、使用方式和質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滿足正常的化妝品安全性要求外,還應滿足相關特定的要求,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
3.7.2兒童用化妝品應在標簽中明確適用對象。
3.8原料要求
3.8.1化妝品原料應經安全性風險評估,確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3.8.2化妝品原料質量安全要求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并與生產工藝和檢測技術所達到的水平相適應。
3.8.3原料技術要求內容包括化妝品原料名稱、登記號(CAS號和/或EINECS號、INCI名稱、拉丁學名等)、使用目的、適用范圍、規格、檢測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措施等內容。
3.8.4化妝品原料的包裝、儲運、使用等過程,均不得對化妝品原料造成污染。直接接觸化妝品原料的包裝材料應當安全,不得與原料發生化學反應,不得遷移或釋放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質。對有溫度、相對濕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妝品原料應按規定條件儲存。
3.8.5化妝品原料應能通過標簽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標準中文名稱、INCI名稱、CAS號和/或EINECS號)、生產商名稱、純度或含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中文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化妝品原料,其標識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3.8.6動植物來源的化妝品原料應明確其來源、使用部位等信息。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妝品原料,應明確其來源、質量規格,不得使用未在原產國獲準使用的此類原料。
3.8.7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焦作凈化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