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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測試爐的規范執行
閱讀:1429 發布時間:2019-1-2不燃性測試爐
一、概述
建筑材料不燃性測試爐是根據GB/T5464-2010/ISO1182:2002的規范設計制作。用于測定在特定條件下勻質建筑制品主要組成的不燃性試驗方法。
應用于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適用于測試建筑材料。對于復合制品,可以對組成該制品的各組分材料分別進行測試、并在試驗報告中說明。有涂層、有飾面層或多層的制品還可以按其它對火反應試驗方法進行評定、該測試儀器也可用來對BS 476-4&11以及IMO FTP part 1標準進行檢測。
二、技術參數:
- 高溫度900 ℃
- 溫度精度±0.1℃
- 試件尺寸:ф45,高50±3mm
- 整機重量:45kg
三、試驗方法
- 使加熱爐溫度平衡,如果溫度記錄儀不能進行實時計算,后應檢查溫度是否平衡。
- 試驗前應確保整臺裝置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如空氣穩流器整潔暢通、插入裝置能平穩滑動、試樣架能準確位于爐內規定位置。
- 將一個按規定制備并經狀態調節的試樣放入試樣架內,試樣架懸掛在支撐件上。將試樣架插入爐內規定位置,該操作時間不應過5s。當試樣位于爐內規定位置時,立即啟動計時器。記錄試驗過程中爐內熱電偶測量的溫度,如要求測量試樣表面溫度和溫度,對應溫度也應予以記錄。
- 進行30min試驗,如果爐內溫度在30min時達到了終溫度平衡,即由熱電偶測量的溫度在10min內漂移(線性回歸)不過2℃,則可停止試驗。如果30min內未能達到溫度平衡,應繼續進行試驗,同時每隔5min檢查是否達到終溫度平衡,當爐內溫度達到終溫度平衡或試驗時間達到60min時應結束試驗。記錄試驗的持續時間,然后從加熱爐內取出試樣架,試驗的結束時間為后一個5min的結束時刻或60min。若溫度記錄儀不能進行實時記錄,試驗后應檢查試驗結束時的溫度記錄。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應重新試驗。若試驗使用了附加熱電偶,則應在所有熱電偶均達到終溫度平衡時或當試驗時間為60min時結束試驗。
- 收集試驗時和試驗后試樣碎裂或掉落的所有碳化物、灰和其他殘屑,同試樣一起放入干燥器皿中冷卻至環境溫度后,稱重試樣的殘留質量。在試驗前和試驗后分別記錄每組試樣的質量并觀察記錄試驗期間試件的燃燒行為。記錄發生的持續火焰及持續時間,到秒。試樣可見表面上產生持續5s或更長時間的連續火焰才應視作持續火焰。
- 記錄以下爐內熱電偶的測量溫度,單位為攝氏度,爐內初始溫度T1,規定的爐內溫度平衡期的后10min的溫度平均值;爐內高溫度Tm,整個試驗期間高溫度的離散值;爐內終溫度Tf,。試驗過程后1min的溫度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