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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5 閱讀(715)
德國Draeger德爾格空氣質量檢測儀產品規格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
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
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發布于 1982 年。 1996 年*次修訂, 2000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
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μm)濃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 2000〕 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zui高允許濃度》( GB 9137—88)
廢止。
本標準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提供參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現貨環境科學研究院、現貨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3.1
環境空氣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3.2
總懸浮顆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顆粒物。
GB3095—2012
2
3.3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10 μm 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
3.4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 2.5 μm 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
3.5
鉛 lead
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 10 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氣態和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3.8
1 小時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 1 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9
8 小時平均 8-hour average
指連續 8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 8 小時滑動平均。
3.10
24 小時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個自然日 24 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也稱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個日歷月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個日歷季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個日歷年內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14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 273 K,壓力為 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4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和質量要求
4.1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
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為保護人體健康,預防和控制室內空氣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為發布。
本標準由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現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現貨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現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安全所,北京大學環境學院,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北京市勞動保護研究所,清華大學建筑學院,現貨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現貨建筑材料科學院環境工程所。
本標準于2002年11月19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衛生部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空氣質量參數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住宅和辦公建筑物,其它室內環境可參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