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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職業衛生網
1、總則
1.1為保證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2、制度內容
2.1安全小組會同辦公室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由采購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2.2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小組驗收后方可入庫。
2.3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小組開具出庫單,倉儲管理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2.4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到安全小組處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全小組處申請補領,并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2.5安全小組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2.6職工調離原崗位或離職,企業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全小組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只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發。
2.7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公司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2.8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小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6)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2.9未到使用期限的防護用品損壞失去防護能力,公司無條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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