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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條件:
1、試驗用發動機臺架根據標準的規定。
2、測量聲壓級應使用1型或2型的聲級計或其他聲學測量儀器。
3、背景噪聲應比排氣噪聲低1SdB(A)以上。若背景噪聲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應對背景噪聲源采取措施,滿足條件后方可進行試驗。本標準不推薦采用背景噪聲修正計算方法。
4、發動機應規定額定工況,即在額定功率和相應轉速下穩定運轉。待轉速、功率及排氣溫度穩定1 min后方能進行測量。也可根據使用要求在不同工況時進行測量,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5、進行安裝消聲器和不安裝消聲器用等長排氣管替代的試驗間隔時間應在60min以內。
6、測點位置的風速超過2m/}時,應使用防風罩。當風速超過} m/。時,應停止測量。
7、測點聲場條件為保持測量時聲場分布狀況不變,測點附近應符合自由場條件,或測點和周圍環境中反射面保持相對位置不變。
8、消聲器安裝:消聲器和排氣管的長度、管徑、形狀要按接近整車上使用狀態安裝在臺架上。
若與車上使用狀態有較大差異時,應在試驗報告中注明消聲器走向示意圖及消聲器進出氣管道的管徑和長度。測量未安裝消聲器的排氣噪聲時,應加裝長度與消聲器相同、管徑與排氣管相同的空管,若有催化轉化器,應按實車安裝位置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