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防爆基本常識一、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電工委員會/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防爆區域為: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于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也可以說: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1000小時/每年的區域;)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也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也可以說: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1~10小時/每年的區域;)
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
2.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連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和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和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二、防爆電氣設備分類:
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劃分:
I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II類:除煤礦外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II類電氣設備可以按爆炸性氣體的特性進一步分類。II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IIA、IIB和IIC類。
三、防爆標志解析
注:中國GB3836標準規定ⅡC級zui小點燃能量為19微焦耳,Ⅱ*zui小點燃能量為200微焦耳。
氣體分組和點燃溫度,在一定環境溫度和壓力下與可燃性氣體和空氣的混合濃度有關。
② 溫度組別(T組)
這是與氣體點燃溫度有關的電氣設備(假定環境溫度為40℃時)的zui高表面溫度,點燃能量與點燃溫度無關。在標準BS5345*部分中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氣體和其組別。
③防爆標志
以下以CENELEC氫氣防爆標志為例:E Ex ia ⅡC T4
E:按CENELEC標志認可 Ex:防爆公用標志
ia:防爆型式(本質安全) Ⅱ:設備組別
C:氣體組別 T4:溫度組別
④名詞解釋
◆隔爆型電氣設備(d):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和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 增安型電氣設備(e):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 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 (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也不產生能夠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 防爆特殊型,也稱澆封型(s): 電氣設備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由主管部門制訂暫行規定。送勞動人事部備案,并經的鑒定單位檢驗后,按特殊電氣設備"s"型處置。
四、防爆標準及選型
五、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BS EN60529;1992)
*位特征數字防止固定導體異物進入
0 無防護
1 固定異物直徑大于50mm
2 固定異物直徑大于12mm
3 固定異物直徑大于2.5mm
4 固定異物直徑大于1.0mm
5 防塵
6 塵密
第二位特征數字防止進水造成有害影響
0 無防護
1 垂直滴水
2 傾角75-90°滴水
3 淋水
4 濺水
5 噴水
6 猛烈噴水
7 短時間侵水
8 連續侵水
舉例:IP 65即要求具有塵密及對外殼噴水有防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