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已于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歐盟成員國必須于2004年8月13日前轉化成國內法例。該常見問答集(FAQ)是為協助各成員國的國家當局對RoHS指令之解讀;同時,也提供成員國的業界作為參考,以便遵循指令轉化后的各國家法律。
常見問答集(FAQ)反應了歐盟委員會的觀點,但并不具法定約束力,唯有歐洲司法法庭針對共同體法規提出的解釋才具有約束力且必須遵守。未來,該問答集(FAQ)會依照成員國的實施狀況及歐盟廢料管理政策的發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訂。
1. 范圍:
Q 1.1 何謂RoHS的法律基礎?
A 1.1 RoHS指令根據公約(Treaty)第95條制定而成。該指令旨在使會員國在限制電子及電器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相關法律趨于一致、保護人類健康,并促進廢電子電器設備的回收及處理以合乎環境要求。
Q 1.2 何謂判斷產品是否屬于RoHS指令列管范圍的標準?
A 1.2 設備被認為在RoHS指令涵蓋范圍內之標準如下:
·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以及用來制造、傳輸及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
· 設計電壓為交流電小于1000伏特,直流電小于1500伏特的設備。
· 另外,還包括家用電燈泡及照明設備。
· 不在「特定歐盟廢料管理法規」涵蓋范圍的設備。
· 備用零件,使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的維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 軍事設備。
Q 1.3 我的產品是否屬于RoHS指令涵蓋范圍呢?
A 1.3 問答集(FAQ)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于WEEE及RoHS指令涵蓋范圍的標準,但并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WEEE及RoHS指令范圍的責任應在于可*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 RoHS指令基于法源,會員國在未事先知會歐盟委員會前,不得新增其它產品類別。
Q 1.4 我的產品是否涵蓋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的排外條款其中之一呢?
A 1.4 排外條款只適用于電子電器設備所含的禁用化學物質而非適用于整個電子或電器產品。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條款的責任應在于可*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對于排外條款涵蓋范圍有任何的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Q 1.5 我要如何提出新增RoHS指令排外項目呢?
A 1.5 一個排外項目要獲得同意需經過冗長的程序,一旦正式通過經采用后,其有效期限是四年,到期后須根據RoHS指令第5條(1)項(c)款的規定作覆審。排外項目的要求必須明確且須參考RoHS指令第4條(1)項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質。申請者需提供所有技術方面的證據給歐盟委員會以作為左證資料,然后,委員會根據RoHS指令第5條(2)項將申請之排外項目提交給公共咨詢會(public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展開為期至少八周以上的咨詢。依照層層審議的結果,委員會將決定是否提出排外項目的提案送交技術采用委員會(TAC)做zui后的投票表決。
Q 1.6 排外條款適用性是依公司、產品或是功能別?
A 1.6 排外條款僅適用于根據RoHS指令第4條(1)項中所提及之物質之特殊應用,而非適用于整個產品。因此,無論誰使用特殊應用之物質是列于RoHS排外條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權利。
Q 1.7 RoHS指令是否適用于「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呢?
A 1.7 RoHS指令并沒有區分家用或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因此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屬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圍。
Q 1.8 RoHS指令是否適用于電池呢?
A 1.8 電池指令與RoHS指令有著相似的物質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屬物質于電子電器設備中的使用,而非適用于電池;電池指令則是限制了電池中,汞與鎘的使用。
Q 1.9 RoHS指令是否適用于墨盒呢?
A 1.9 墨盒本身并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但普遍認為是一種消耗品,因此RoHS指令并不適用于墨盒。
Q 1.10 「汽車音響」是否屬于RoHS指令或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的列管范圍呢?
A 1.10 某些電子電器設備例如:音響、CD播放器及導航系統可以于維修店鋪、超市或特定商店中分開購買,并安裝及使用于車輛中。到底這些配備是屬于RoHS指令或是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的管制范圍呢?假如設備并非特別設計用于車輛中,則該設備屬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圍;另一方面,假如設備 (例如車用音響)主要設計作為車用,則適用于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
Q 1.11 RoHS指令是否適用于安裝在新設備之中的備用零件呢?
A 1.11 針對舊設備(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維修,RoHS指令允許投入市場的備用零件,可含有危害物質,但并不適用于新設備之維修(2006年7月1日以后上市)。
Q 1.12 不符合RoHS的材料是否允許使用在2006年7月1日前上市的電子電器設備之容量擴充或升級呢?
A 1.12 原則上,RoHS指令允許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使用不符合RoHS的材料作為容量擴充或升級的用途,但前提是此電子電器設備不能以新產品上市。假如容量擴充或升級后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以新產品投入市場,則必須遵守RoHS指令。不過,如果容量擴充或升級后的電子及電器設備是以重復使用的產品(reuse product)投入市場,則不適用于RoHS指令。
Q 1.13 RoHS指令禁限用物質是否適用于生產過程呢?
A 1.13 RoHS指令的禁限用物質是針對成品,而非生產過程。
Q 1.14 RoHS指令禁限用物質適用于制造來自用的產品嗎?
A 1.14 RoHS指令僅適用于上市的產品。因此,假如制造的產品作為自用的話則不涵蓋在RoHS指令的管制范圍內。但是,之后如要上市的話,仍需遵守RoHS指令。
Q 1.15 無線射頻識別(RFID)芯片是否涵蓋在RoHS指令的范圍呢?
A 1.15 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s)符合RoHS及WEEE指令有關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屬于第三類:信息及電信設備,所以RFIDs屬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圍。
Q 1.16 天線、電纜、光纖及波導器是否屬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圍呢?
A 1.16 天線、電纜符合RoHS及WEEE指令中關于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所有電子電器設備內部的電纜或連結,由于廢棄后屬于設備的一部分,因此可視為WEEE。但是,天線桿與高壓電鐵塔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若一產品被整合于固定裝置中,則該產品不被視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另一方面,使用在聲音、數據及錄像設備中的模塊電纜系統屬于WEEE指令的第三類(信息及電信設備),同時也在 RoHS指令的列管范圍。
2. 定義:
Q 2.1 何謂「投入市場(put on the market)」?
A 2.1 在WEEE指令第10條(3)項與RoHS指令第4條(1)項中關于「投入市場(put on the market)」的定義是指:「產品*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zui初行為,而這是指,生產者將產品轉移至歐盟市場的經銷商或終端消費者或使用者。「產品*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是指RoHS限用有害物質指令生效(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市場的單一電子電器設備,而非指新產品或產線。另外,「投入市場 (put on the market)」的概念是指每個單一產品,而非產品類型,更無關乎是否制造成整套或一系列產品。
Q 2.2 進口電子電器設備(EEE)至歐盟是否被視為將產品投入市場呢?
A 2.2 「投入市場」是指產品*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zui初行為,且被視為產品在歐盟的銷售或使用。因此,產品在尚未進入海關以前都不被認為是「投入市場」。另外,在根據新方法與方法(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的指令執行指引:《歐盟藍皮書》第十八頁中提出了「非投入市場」的解釋,其定義范圍如下:
· 將產品轉移至其它制造業者做zui進一步的組裝、包裝、加工處理或標示…等;
· 尚未經海關同意作自由流通的產品;或是依其它海關流程(例︰運送、倉儲或暫時之輸入)做安置的產品;或只是過境海關的產品;
· 制造商的庫存、或歐盟的授權代表尚未流通的產品;
因此,位于制造商處的庫存尚未流通于市場的產品,屬于「未投入市場」的定義范圍。「投入市場」的前提是,產品由制造階段轉移至銷售階段,而此銷售鏈可以是制造商或是其授權代表之商業鏈。
Q 2.3 RoHS指令是否規定「zui高濃度限值」呢?
A 2.3 是。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鉛(Pb)、汞(Hg)、六價鉻(Cr+6)、PBB及PBDEzui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 (1000ppm),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鎘(Cd)zui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100ppm)。
· 「均勻材質」的定義:指一原料無法再以機械方式拆解成其它單一均勻材質。
· 「機械方式拆解」的定義:指松開螺絲、切割、壓碎、磨碎及研磨的過程。
Q 2.4 我必須出示哪一種證書以證明符合RoHS呢?
A 2.4 根據RoHS指令第4條(1)項,成員國應確保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符合指令的規范。不過,RoHS指令并沒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證書或測試方法以作為RoHS符合性的證明。因此,各成員國須負全責擬訂RoHS符合性之條例。
Q 2.5 公司是否可以在設備上標上標示以表明該設備符合RoHS呢?
A 2.5 基于自愿原則,公司可自由在其產品上做標示,只要該自愿性標示未違反歐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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