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的調整范圍包括適用地域和調整對象,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凡在建立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進行計量檢定(例如農田面積測量儀對土地面積的測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法有關條款中所規定的使用計量單位,進行計量認證,實施計量監督等方面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都必須按照計量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不允許隨意變通,各行其是。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計量立法的原則,當前著重要通過立法調整的是單位量值的統一以及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計量問題,而不是計量工作中的所有問題。也就是說,只限定在對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范圍。如教學示范中使用的或家庭自用的計量器具,其準確程度對社會經濟活動沒有多大影響,就可不必立法調整。這樣做對法律的實施有利。如果不適當地將調整范圍規定得過寬,結果內于條件不成熟而難以執行,這樣反而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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