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于1994年1月發布,經過5年的實施,取得大量檢測數據,1999年8月修訂,2000年1月通過復審,確認。本次修訂界定了適用范圍,其中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更為科學,操作性強,既與接軌又符合國情。修訂標準區別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和動物實驗設施環境指標;且根據不同種類動物的生物學特性,提出不同的環境要求;新增了各類動物居所密度指標。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附錄H及附錄I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日起代替GB 14925-1994。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實驗動物學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榮瑞章、邵強、劉德惠、楊幼名、孫巖松、王祿增、程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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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4925-2001
代替 GB 14925-1994
實驗動物 環境及設施
Laboratory animal─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and housing facilit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1-08-29 批準 發布 2002-05-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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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環境條件和設施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同時規定了墊料、飲水和籠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場所的環境條件及設施設計、施工、工程驗收及經常性監督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5794-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綜合標準
GB 50243-1997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9-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名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 73-1984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 68-1984 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
JGJ-71-1990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實驗動物
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3.2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
指同于實驗動物繁育、生產的建筑物、設備以及運營管理在內的總和。
3.3 動物實驗設施
指以研究、試驗、教學、生物制品、藥品生產等為目的進行實驗動物飼育、試驗的建筑物、設備以及運營管理在內的總和。
4 環境及設施
4.1 選址
4.1.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場所應避開自然疫源地。
4.1.2 宜選在環境空氣質量及自然環境條件較好的區域。
4.1.3 宜遠離鐵路、碼頭、飛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有嚴重空氣污染、振動或噪聲干擾的區域。若不能遠離上述區域則應布置在當地夏季zui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1.4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實驗設施應與生活區保持大于50m的距離。
4.2 建筑衛生要求
4.2.1 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場所所有圍護結構材料均應無毒、無放射性。
4.2.2 內墻表面應光滑平整,陰陽角均為圓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墻面應采用不易脫落、耐腐蝕、無反光、耐沖擊的材料。地面應防滑、耐磨無滲漏。天花板應耐水、耐腐蝕。
4.3 建筑設施要求
4.3.1建筑物門、窗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4.3.2 走廊寬度不應少于1.5m,門寬度不少于1.0m。
4.3.3 動物繁育、生產及實驗室通風空調系統保持正壓操作,應合理組織氣流布置送排風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斷流,避免短路。
4.3.4 各類環境控制設備應定期維修保養。
4.3.5 動物繁育、生產、實驗室的電力負荷等級,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應備有應急電源。
4.3.6 室內的配電設備,應選擇不易積塵的設備,并應暗裝。電氣管線應暗敷,由非潔凈區進如潔凈區的電氣管線管口,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5 環境條件分類及技術指標要求
5.1.1 普通環境:該環境設施符合動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控制傳染因子,適用于飼養教學等用途的普通實驗動物。
5.1.2 屏障環境:該環境設施適用于飼育清潔實驗動物及無特定病原體(SPF specific pathogen free)實驗動物,該環境嚴格控制人員、物品和環境空氣的進出。
5.1.3 隔離環境:該環境設施采用無菌隔離裝置以保存無菌或無外來污染動物。隔離裝置內的空氣、飼料、水、墊料和設備均為無菌,動物和物料的動態傳遞須經特殊的傳遞系統,該系統既能保證與環境的隔離,又能滿足轉運動物時保持內環境一致。該環境設施適用于飼育無特定病原體(SPF)、悉生(Gnotobiotic)及無菌(germ free)實驗動物。
5.2 技術指標要求
5.2.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環境指標應符合表1所列要求。
5.2.2 動物實驗設施環境指標應符合表2所列要求。
表1 實驗動物繁育、生產設施環境指標(靜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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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動物實驗設施(設備3))環境指標(靜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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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藝對設施區域設置的要求
6.1 區域布局
6.1.1 前區的設置:包括辦公室、維修室、庫房、飼料室、一般走廊。
6.1.2 飼育區的設置
6.1.2.1 繁育、生產區:包括隔離檢疫室、緩沖間、育種室、擴大群飼育室、生產群飼育室、待發室、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動物實驗區:包括緩沖間、實驗飼育間、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輔助區:包括倉庫、洗刷間、廢棄物品存放處理間(設備)、密閉式實驗動物尸體冷藏存放間(設備)、機械設備室、淋浴間、工作人員休息室。
6.2 其他設施設備
6.2.1 屏障環境和隔離環境均應在壓強變化相交處設有緩沖設置。
6.2.2 動物實驗區的設施應與飼養繁育系統分開設置。
6.2.3 有關放射性實驗操作應參照GB4792實施。
6.2.4 帶烈性傳染性、致癌、使用劇毒物質的動物實驗,均應在負壓隔離設施或有嚴格防護的設備內操作。此類設施(設備)須具有特殊的傳遞系統,確保在動態傳遞過程中與外界環境的隔離,排出氣體和廢物須經無害化處理。應體現“人、動物、環境” 的三保護原則。
6.3 設施與設備
6.3.1 在實驗環境中設置設備時,其設備性能和指標,均須與環境設施指標要求相一致(表1、表2)。
6.3.2 不同實驗要求的正壓、負壓設備,必須達到環境設施的指標,方能取得相應的證書。
7 廢棄物及動物尸體處理
7.1 廢棄物應作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GB8978的要求。
7.2 動物尸體應立即焚燒處理,其排放物應達到醫院污物焚燒排放規定要求。
8 籠具、墊料、飲水
8.1 籠具
8.1.1 應選用無毒、耐腐蝕、耐高溫、易清洗、易消毒滅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籠具。
8.1.2 各類動物所占籠具zui小面積應滿足表3的要求,籠具內外邊角均應圓滑、無銳口。
表3 各類動物所需居所zui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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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藝對設施區域設置的要求
6.1 區域布局
6.1.1 前區的設置:包括辦公室、維修室、庫房、飼料室、一般走廊。
6.1.2 飼育區的設置
6.1.2.1 繁育、生產區:包括隔離檢疫室、緩沖間、育種室、擴大群飼育室、生產群飼育室、待發室、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動物實驗區:包括緩沖間、實驗飼育間、清潔物品貯藏室、清潔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輔助區:包括倉庫、洗刷間、廢棄物品存放處理間(設備)、密閉式實驗動物尸體冷藏存放間(設備)、機械設備室、淋浴間、工作人員休息室。
6.2 其他設施設備
6.2.1 屏障環境和隔離環境均應在壓強變化相交處設有緩沖設置。
6.2.2 動物實驗區的設施應與飼養繁育系統分開設置。
6.2.3 有關放射性實驗操作應參照GB4792實施。
6.2.4 帶烈性傳染性、致癌、使用劇毒物質的動物實驗,均應在負壓隔離設施或有嚴格防護的設備內操作。此類設施(設備)須具有特殊的傳遞系統,確保在動態傳遞過程中與外界環境的隔離,排出氣體和廢物須經無害化處理。應體現“人、動物、環境” 的三保護原則。
6.3 設施與設備
6.3.1 在實驗環境中設置設備時,其設備性能和指標,均須與環境設施指標要求相一致(表1、表2)。
6.3.2 不同實驗要求的正壓、負壓設備,必須達到環境設施的指標,方能取得相應的證書。
7 廢棄物及動物尸體處理
7.1 廢棄物應作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GB8978的要求。
7.2 動物尸體應立即焚燒處理,其排放物應達到醫院污物焚燒排放規定要求。
8 籠具、墊料、飲水
8.1 籠具
8.1.1 應選用無毒、耐腐蝕、耐高溫、易清洗、易消毒滅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籠具。
8.1.2 各類動物所占籠具zui小面積應滿足表3的要求,籠具內外邊角均應圓滑、無銳口。
表3 各類動物所需居所zui小空間
8.2 墊料
8.2.1 墊料應選用吸濕性好、塵埃少、無異味、無毒性、無油脂的材料。
8.2.2 墊料須經消毒、滅菌后方可使用。
8.3 飲水
8.3.1 普通實驗動物飲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8.3.2 屏障和隔離環境內飼養的實驗動物飲用水須經滅菌處理。
9 動物運輸
9.1 動物運輸應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級要求,不同品種、品系和等級的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9.2 動物運輸應配置車輛,專人負責,定期消毒、保潔,車輛應裝有空調設備。
9.3 運輸籠具須經消毒、滅菌后方可回收使用。
10 檢測方法
檢測方法見本標準附錄A-附錄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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