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線路的要求不同于一般場所,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對于一級爆炸危險場所內的所有電氣線路和其他各級爆炸危險場所內有劇烈震動的電氣設備上的線路均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導線截面積要足夠大。導線安全載流量應不小于熔斷器熔件或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25%。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電纜或絕緣導線穿鋼管布線(布線鋼管要求能承受2MPa的水壓,氣密性較好),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設備時,應采用移動電纜,即塑料護套或橡套電纜,也可采用RVZ型軟件線,電纜或絕緣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導線和電纜的絕緣強度,應不低于網絡的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高壓(≤10kV)輸電線路,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架空線與爆炸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在爆炸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一級爆炸危險場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及Q-2級場所內除照明燈具以外的其他電氣設備必須使用專門的接地線。Q-3級、G-2級場所內所有的電氣設備和Q-2級場所內的照明燈具可利用有可靠連接的金屬管道系統或金屬構件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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