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校準和計量檢定有著本質的區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劃上等號。
檢定:是用準確度較高的計量器具對準確度較低的計量器具進行比對,以達到綜合評價被測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是否合格的目的。
校準:校準是指將被校準的計量器具與更高一級的計量標準進行比較,以確定被校準的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的全部工作。一般來說,驗證比校準更廣泛。
1、目的是不同的
校準屬于自下而上的可追溯性。儀器校準的目的是對測量標準進行比較,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保證值的準確性。它屬于一組從下到上跟蹤值來源的操作。此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按組織的校準程序進行規范,并按儀器校準周期進行,做好儀器校準記錄和校準標志。除了評估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相關的計量特性之外,儀器校準結果還可以表示為一個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
2、檢定是評價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
計量檢定的目的是對計量裝置進行強制性的綜合評定。這種綜合評價屬于統一價值的范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價值轉移過程。檢定應評價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一要求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之中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計量檢定,評價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簡單地說:校準屬于自下而上的可追溯性。
3、對象是不同的
儀器校準的對象是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主要是指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之中大量使用的計量器具,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產品檢驗之中使用的計量器具。
計量檢定的對象是國家計量法明確規定的計量裝置,計量檢定的對象主要是三類計量器具。這就是:1.計量基準,2.〔計量〕標準,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附件)59種計量器具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
4、性質不同
儀器校準不是強制性的,是組織的一種自愿的可追溯性行為。
計量檢定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屬于法定計量管理的范疇。
5、根據不同
儀器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
計量檢定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檢定規程》。
6、不同的方式
儀器校準的方法可以采用自校準、之外校準或自校準與外校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計量檢定必須到有資質的計量部門或者依法的單位進行。
7、周期是不同的
儀器校準周期由組織機構根據所使用的測量儀器的需要自行確定。
計量檢定的周期必須按《檢定規程》的規定進行,組織不能自行確定。
8、內容是不同的
儀器校準的內容和項目只是為了評估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以保證值準確。計量檢定的內容是對計量裝置的綜合評價,要求比較全面。除了包括校準的所有內容之外,還需要進行驗證相關項目。
校準的內容可由組織根據其需要自行確定。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檢定可以代替認可,但儀器校準不能代替計量檢定。
9、結論不一樣
儀器校準的結論只是對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進行評價,以保證量值的準確性,并不要求有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校準結果可給予“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計量檢定必須以《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為依據,并給出計量裝置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值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為不合格,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為合格。計量檢定的結果是發給《檢定證書》。
10、法律效力不同
校準的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所給出的“校準證書”僅表明值的誤差,是一種技術性文件。計量檢定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檢定合格證書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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