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概括如下:
一、過企業產品國家標準
二、提供產品在行業內的性價比
三、對消費者負責
電磁兼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的基本定義是: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正常工作,并不對該環境中的任何東西產生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這里道出了三層含義:
首先,設備要在電磁環境中正常工作,設備對于電磁環境中的電磁干擾要有一定的抵御能力(這里有一個“量”的概念),而不會導致失效(包括元器件的失效或設備工作出錯);
其次,設備本身在工作中對環境產生的電磁騷擾不應超出一定量值(這里也有一個“量”的概念),不對該環境中的其他設備產生不能承受的干擾;
第三,無論是設備對干擾的承受能力,還是設備對環境所產生的騷擾,都可以通過測量手段進行測量.
IEC61000-4標準可以給電工委員會下設的各專業委員會,以及其他各有關組織在編制產品族標準或產品標準時作參考。同時也可以給電氣與電子產品的用戶和制造商對電磁兼容性抗干擾實驗方法的理解,以及對實驗項目的選用、實驗的嚴酷度等級的掌握等內容作參考。
IEC61000-4標準所規定的實驗可用在產品的不同階段:1)開發階段,可作為產品設計的電磁兼容性驗證;2)型式試驗;3)產品的驗收試驗。
對產品的抗干擾度實驗項目的選擇,取決于下述因素:1)影響設備工作的干擾類別;2)環境條件(電磁環境和安裝條件);3)產品所要求的性能與可靠性;4)經濟方面的限制因素。
總之:1)對用在商業用途的產品的要求可相對低些,由于會遇到一些開關的切換及故障情況,騷擾就更嚴重。產品的抗擾度的試驗結果分成四種:1)在試驗過程中,產品的工作正常。2)在試驗中,產品受干擾的影響,產生暫時性的功能降低;干擾撤消后,產品的功能可自動恢復正常。3)在試驗中,產品受干擾影響產生暫時性的功能降低;干擾撤消后,產品功能不能自動恢復正常,需要經人工復位或關機后才能恢復正常。4)在試驗中,產品受干擾后產生了不可逆轉的損傷(包括元器件的損傷、軟件或數據的丟失等),功能無法恢復正常。顯然對*種情況,試驗必定通過;對第四種情況,試驗必定通不過;對于第二和第三兩種情況,要作具體分析,可由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或由用戶與制造商協商確定,以確定產品是否通過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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