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簡稱PFOS) 由于同時具備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廣泛用于生產紡織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處理劑。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簡稱PFOA) 主要應用包括家用產品表面處理(如不沾鍋炊具) 方便食品包裝等。
上述兩大類產品由于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都已分別進入了斯德哥爾摩公約,因此在全球范圍內受到嚴格管理,除了特定豁免用途或特定用途外,逐步在市場上被淘汰。
以下將重點分析這兩大物質在歐洲,美國和中國的管理情況。
歐洲:
在歐洲,有單獨的法規,也就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簡稱POPs) 來管理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的物質,主要目的為:
· 禁止或嚴格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
· 盡量減少作為工業副產品形成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排放
· 確保受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儲存得到安全管理
· 確保對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構成或受其污染的廢物進行無害環境的處置
可從ECHA 的清單查尋物質是否列入POPs管轄范圍。而PFOS 這類產品早在2010 年就已經進行嚴格管理,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
· 物質全名: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 (PFOS) C8F17SO2X, (X = OH, Metal salt (O-M+), halide, amide, and other derivatives including polymers)
· 納入POPs 法規日期:2010/08/24
·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 Annex IV
而PFOA 類產品則是在2020 年列入POPs 法規,除了少數用豁免或特定用途外,其余用途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值的注意的是,PFOA 條列許多項目,需要企業仔細查詢。
· 物質全名: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FOA-related substances
· 納入POPs 法規日期:2020/06/15
·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所以事實上,含有PFOS 和PFOA 物質的產品基本上已經在歐盟被淘汰,屬于嚴格管理物質的物質,企業在出口歐盟的時候,需要特別關注產品中是否有物質列入POPs 法規。
美國:
和歐洲、中國不同,PFOS 的主要廠商3M 已于2004 年停止銷售和使用PFOS 系列產品,另外一家化工企業杜邦公司與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 達成協定,逐步停止生產使用PFOA 。其他廠商根據EPA 提出的PFOA 自主削減計劃,在2015 年達到PFOA 。因此目前美國沒有一個針對性的法規來管理PFOS 和PFOA 這兩大類產品,目前主要由EPA 主導,針對PFAS (重點是PFOS, PFOA) 發起行動,包括多層面的計劃:
1. 計劃管理PFOS 和PFOA 在安全飲用水水中的量;
2. 特定PFAS 產品列入有毒釋放名錄,PFOA 以及相關化合物通過SNUR 來管理
3. 計劃將PFOS 和PFOA 列入《綜合環境回應、 賠償和責任法》(CERCLA) 中的危險物質
2020 年EPA 提議根據《安全飲用水法案》對PFOS 和PFOA 進行管理,初步方案是向州或者地方社區提供飲用水水中的PFOS 和PFOA 關鍵資訊,如果最終需要積極監管,EPA 將開始建立PFOS 和PFOA 的全國飲用水監管。
2020 年EPA 發布了包括PFOS 和PFOA 在內的172 種PFAS 化學品清單,這些化學品須接受毒物釋放名錄報告。EPA 的毒物釋放名錄計劃是一個重要的工具,它向公眾提供相關化學品排放和污染預防活動的資訊。不同行業的美國工廠各部門必須每年報告每種化學品釋放到環境中的量和/或通過回收、能源回收和處理進行管理的量。
此外2015 年美國EPA 提出一項重要的新用途規則(SNUR),要求全氟辛酸(PFOA) 和相關化學品(包括當作物品的一部分) 的制造商(也包括進口商) 和加工商在任何產品中使用這些化學品的用途前至少90 天前通知美國環保局。SNURs 要求EPA 評估可能與重大新用途相關的風險,并在適當情況下,在相關活動發生之前對其進行監管。
同時,不少州的法律對PFOS 和PFOA 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加州65,出口美國加州的時候一般也需要滿足相關要求。2017 年PFOS 和PFOA 也被列入,意味著這兩大類物質也受到相關管制。
中國:
目前進出口環節,中國主要是通過《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來管理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物質,在最新的2020 版名錄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氯(PFOS/F) 已經被列入條目一,進口或者出口這類產品,需要辦理進出口放行單,同時還需滿足用途屬于《斯德哥爾摩公約》允許的用途。而PFOA 由于進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較晚,所以暫時還未進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預計今后PFOA 也將很大可能性進入該名錄。
另外,PFOS 被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PFOA 被列入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均屬于被鼓勵替代,納入《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 替代品目錄》。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 和全氟辛酸(PFOA) 及其鹽類的替代品和替代技術開發和應用屬于鼓勵類技術,客觀上推進了PFOS 和PFOA 這兩類產品的淘汰。可接受用途的PFOS 以及PFOA 的生產裝置屬于限制類,也限制這類產品的擴大生產。
同時,PFOS (非接受用途) 還被列入落后產品,屬于應立即淘汰的產品,所以在生產環節和進出口環節,PFOS 已經被嚴格限制。而PFOA 從政策層面屬于不被鼓勵的產品,預計將來也有可能進入淘汰產品名錄。因此在中國,PFOS 已經從生產和進出口環節被嚴格限制管理,而PFOA 預計也將被嚴格限制管理。
綜合以上所述,在歐洲、美國和中國,PFOS 和PFOA 這兩大類產品事實上處于或者即將采取嚴格管制,相關的廠家需要及時留意相應的法規,盡早做好替代方案,避免自己的產品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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