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面溫度
研究和試驗表明,正常工業設計的電機在額定滿負荷穩態工況下運行時,不會有過高的表面溫度,在自燃溫度大于200 ℃的可燃氣體-空氣混合物中點燃風險最小。電機工作在額定負載下,定子表面溫度很少超過155℃(即F類絕緣熱點溫度),轉子表面溫度很少超過200 ℃(對于大電機和高效率小電機)至300 ℃(低效率小電機)。在運行過程中,轉子部件周圍的空氣流動,當轉子停下時,轉子溫度迅速衰減,大大降低了除低自燃材料外所有材料的點燃風險。沒有證據表明,正常工業設計的電機用于要求設備溫度組別T1,T2或T3(即溫度為200 ℃或更高)的可燃性氣體環境時,由于考慮表面溫度而需要采取特別的預防措施。
安裝在電機機座內的防冷凝空間加熱器一般可以設計為保持在機器的溫度組別范圍內;所以一般不需要額外的高溫評估。
根據GB/T3836.1測定的最高表面溫度不一定要求對每個樣品進行試驗通常可由原型試驗產生的試驗數據推算出在同一系列中包含其他機器的數據。在這些情況下,試驗報告宜清楚地識別省略的試驗和省略的理由。
對溫度組別T1、T2或T3,具有符合GB/T11021熱等級105(A)或130(B)的電機,定子和轉子的表面溫度測量可能不需要。轉子表面溫度可通過基于制造商經驗的計算或代表性樣機的型式試驗,附加適當調整系數進行確定。
測定溫度組別為T4、T5或T6的電機的轉子溫度,可采用無損檢測方法。這些方法可能包括轉子轉差率法,應用溫度敏感涂料或貼紙,或通過暫時安裝在轉子上的溫度傳感器遙測測量。類似設計的轉子表面溫度可通過基于制造商經驗的計算或通過代表性樣機的型式試驗,附加適當調整系數進行確定。定子和軸承溫度的測定需要分開進行考慮。
GB/T 3836.1定義的其他部件的工作溫度,如墊圈、電纜引入裝置(如附在電機上)等,需要樣品進行測定。
二、啟動
對“ec”保護等級的電機,電機的啟動(加速)不包括在S1,S2,S6或S9工作狀態下的正常運行,除了要求電機重新啟動前,溫度達到熱平衡(冷卻)外,對啟動頻率沒有限制。電機的“正常”運行條件假定為額定滿負荷穩態條件。小型電機(鑄造轉子籠)在電機啟動期間,幾乎沒有成為點燃源的危險。在非常短的時間內電機連續啟動,(裝配式轉子籠結構的)大型、高速電機在空氣中產生火花的風險較高。
S3,S4,S5,S7,S8或S10工作制的“ec”保護等級的電機,其使用者宜同時考慮電機啟動的頻率和潛在點燃可能性。如前置啟動通風或軟啟動等特殊措施,甚至是使用不同防爆型式的電機,用于進一步降低點燃風險。
三、額定電壓及表面放電
當定子工作電壓額定值較高時,可發生引燃表面放電,特別是定子端部繞組表面不干凈時。因為電暈放電可能是一個連續的點燃源,這種影響在正常操作機器情況下給予考慮。
行業經驗是,保養得當,形式纏繞好,電機額定最高電壓不超過6.6 kV(相對相),在ⅡA或ⅡB環境中,不存在由于繞組表面放電引起的不可接受的點燃風險。對于更高的電壓,其他結構或者其他氣體,設計成“ec”保護等級的電機或使用其他EPL Gc保護級別的電機宜考慮點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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