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的總則,各項試驗的試驗方法及其
他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不能拖動運轉的底盤測功機上校核由從動輪驅動的摩托車車速里程表。
總則:
A、受試車的檢查、調整和走合
1、受試車應隨車附有使用維護說明書或有關的技術文件。
2、將試驗日期、試驗編號、受試車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編號等參數記人臺架試驗記錄表中。
3、按有關技術文件及使用維護說明書檢查、調整受試車零部件的裝配質量和完整性。
4、按GB/T 5378的相關規定走合,也可以在臺架上模擬走合。
5、走合過程中,按技術文件或使用維護說明書維護保養受試車。
B、一般試驗條件
1、受試車所用燃油、潤滑油的規格或其混合比均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規定。如有必要,可在試
驗前檢驗燃油和潤滑油。同一次試驗的各項性能測定應使用同一批燃油、潤滑油。
2、輪胎氣壓應與事先為設定底盤測功機進行道路試驗時摩托車制造企業所規定的壓力相同。如果轉鼓直徑小于SOOmm,輪胎氣壓可增加30%一50%。
3、按GB/T 5373-2006的相關要求測量整車干質量,并將其記入臺架試驗記錄表。
4、無特殊載荷限制時,除駕駛員外,兩輪摩托車空載;邊三輪摩托車帶二名乘員;正三輪摩托
車按技術文件的規定滿載。允許用加載質量代替乘員,但加載質量的位置應與乘員乘坐狀況相吻合,加載質量按75 kg計算。
5、一般不在性能試驗過程中調整受試車。必須調整時,只允許調整一次,且需重新試驗所有
項目,并以重新試驗的結果為準。
6、性能試驗前,受試車應按規定預熱行駛,直至使用維護說明書或技術文件所規定的熱狀態。
7、試驗中,冷卻風機一般處于自動跟蹤狀態。受試車的熱狀態(缸蓋溫度、機油溫度、冷卻
水溫度等)應處于產品技術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內。如果超過規定范圍,允許操縱風機強制冷卻受
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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