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金屬材料來說,除機械性能外,主要是從它的機械火花點燃爆炸性氣體-空氣混合物的性能來考慮的。試驗指出,金屬材料的材質對機械火花的點燃性能有很大的影響。為了保證外殼材料不會發生機械火花的點燃現象,必須對外殼材料中所含的相關元素加以限制。
國家標準 GB 3836. 1 《爆炸性環境第1 部分:設備通用要求》規定:
1.Ⅰ類EPL Ma和EPL Mb電氣設備金屬外殼的材料成分
設備外殼的材料中鋁、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超過15%(按質量百分比計),并且鈦、鎂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超過7.5%。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由人攜帶的監視儀表,但是,這些設備應標志 “X”并且特殊的使用條件應說明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期間的預防措施。
對于I類手持式或支架式電鉆(及附帶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須大于等于120 MPa,且按GB/T13813-2008規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成。
2.Ⅱ類電氣設備金屬外殼的材料成分
EPL Ga設備:鋁、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超過10%(按質量百分比計),而且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超過7. 5%;
EPL Gb設備:鎂和鈦的總含量不允許超過7.5%;
EPL Gc設備:除風扇、風扇罩和擋風板應該符合Ⅰ區設備的要求以外,其他無特殊要求。
如果EPL Ga 或 Gb設備超過了材料界限,設備應按標準的要求加標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使用戶確定設備特殊應用的適應性。例如:避免由于沖擊或摩擦產生點燃的危險。
3.Ⅲ類電氣設備金屬外殼的材料成分
EPL Da設備: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大于 7.5%;
EPL Db設備:鎂、鈦和鋯的總含量不允許大于 7.5%;
EPL Dc設備:除風扇、風扇罩和擋風板應符合 EPL Db 的要求外,其他無要求。
如果EPL Da或 Db設備金屬外殼材料成分超過了上述界限,設備的證書編號后應加標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使用戶確定設備特殊應用的適應性,如,避免由于沖擊或摩擦的點燃危險。
當外殼容積不大于2.0升時,可采用塑料材料制造,但塑料外殼的結構強度受成型工藝及易自然老化的影響,一般用于外殼容積小于0.1升的隔爆部件。
當外殼容積不大于0.01升時,可采用陶瓷材料制造。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外殼常用材料有:鋼板、鑄鋼、鑄鋁合金、鑄鐵等材料。除了材質要求,對隔爆型外殼,應能承受內部爆壓和外部沖擊能量的考核。以鑄鋁殼體為例,容積不大于2.0升的外殼,殼壁厚度應在4.0-8.0mm之間,法蘭厚度應在8.0-12.0mm之間;壓鑄鋁外殼的壁厚由于致密度相對較高,其壁厚可設計得小一點。當容積大于4.0升時,須采用鑄鋼等黑色金屬材料。
根據2014年防爆會議紀要,殼體厚度必須≥3mm,這是要求。但在實際過程中要考慮加工、使用等過程中的損耗、腐蝕等情況。隔爆外殼的殼體厚度直接影響的產品的防爆性能,一般殼體厚度都在6mm以上,4mm厚度的外殼基本都利用加強筋提高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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