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
管理辦法(試行)
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升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穩定達標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設市城市及縣城)市政污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通過污水管網接納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70%以上)進行集中處理的場所(含生活污水應急集中處理設施)。
本辦法所稱污水管網,是指收集和運輸生活污水(如合流制還包括部分雨水)的管網設施,包括污水管網、溝渠及其附屬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稱“污水廠運營單位”),是指對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管理運營維護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管網運營維護單位(以下稱管網運維單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管網運營維護單位。
第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指導全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排放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環境依法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排放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
第五條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地方政府或其的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依法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運營單位,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或者由產權企業自行運營。逐步推動和完善廠網一體化運營模式。
特許經營協議、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簽訂后3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工作,可向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門登記成立或按照規定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測制度。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針對進水水質或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管網維護單位對污水管網的日常維護、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進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2016)制定巡視、養護、管道清淤、檢查與修理制度,保障城市污水管網正常運行。
第八條 污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污水水質監測主要污染物指標包括:水量、COD、氨氮、總氮、總磷、pH等。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應與省、市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門等有關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準。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為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自動監測裝置運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運行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九條 管網運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分區在管網的主要節點、敏感區域安裝流量、COD、氨氮和pH值在線監測裝置。
取得排水許可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安裝并運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自動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流量、COD、氨氮、總磷、總氮和pH值等。
第十條 自動監測和監控裝置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驗收。
污水廠運營單位不得閑置和擅自拆除自動監測和監控裝置;發生故障的自動監測和監控裝置,應當及時修復,并及時向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門報告。
第十一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臺帳,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真實、準確報送運營情況。
污水廠運營單位每月5日前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平臺”中報送上月運營項目相關信息,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對相關信息進行核準。報送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量及處置方式、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情況、及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等。
管網運維單位報送情況應當包括重要節點、敏感地區的在線監測水質、水量以及巡視、養護、管道清淤、檢查與修理情況,泵站設備的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情況以及執行《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8-2016)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對出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在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門限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的,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告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門。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應當達標排放。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保留原始數據材料并進行應急處理。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發現超標,應當及時向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門報告,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取證核實,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廠,其運營單位應當向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報告,并會同管網運維單位協助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開展管網排查,分析原因,編制“一廠一策”整改方案,落實整改。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超過100mg/L(含本數)的污水廠,其運營單位要會同管網運維單位加強管網維護,保持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的監管指導,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四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鼓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處理,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建立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管理臺帳。產生的污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其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完善單位技術培訓體系,加強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應當按照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報告應包括上年度組織機構、職工總數、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安全生產、下年度大修和停產計劃等生產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驗收備案、運行報批、竣工移交制度。
新建污水管網建設竣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屬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向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并提出竣工移交申請,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及時接收。原則上管網移交前,管網設施由建設單位或管網使用者自行養護管理。
新建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后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向門申請排污許可證。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評〔2017〕4號)有關要求開展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照《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企業運行評估考核辦事指南》要求,按照縣(市、區)初審、市(州)審核實和公示、省級核準和公示的流程申請排水企業運行評估。已通過運行評估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實行污水處理檢測制度。各市(州)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縣城以上城市的污水管網收集水質、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污泥泥質等指標每半年進行隨機抽樣檢測一次。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日常檢測,并做好臺帳記錄工作,進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和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污水管網維護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或委托經營協議對管網維護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同級審核后作為撥付污水管網維護費用的依據。
實行按照水量、水質核撥污水處理服務費的運行機制??h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委托經營協議對當地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進行核查,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審核確認后作為撥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相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應當保障污水設施和管網設施的正常運行,并負責污水處理廠、泵站、管網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在維修養護施工前,應當制定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搶險預案,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擾和干擾。
運營、維護、維修單位在運營、維護、維修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協議合同約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各設市城市和縣(區)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運維單位退出市場、臨時接管等情況下能夠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停運報告制度。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保持污水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達標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實施設備設施大修、檢修等,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非突發性停運或部分停運的,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向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停產申請中應當明確停運時限、停運原因等內容。
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污水廠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報告門和屬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行業內通報等方式對城市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廠進行監管,每年1月25日前結合《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定期向報送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檢查情況、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污水處理規劃編制情況、污水處理收費情況、再生水利用情況等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污水廠運營單位和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開展運營管理活動。對在運營管理中存在嚴重失職的運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按照《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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