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樣品的取樣方法及取樣要求
樣品取樣的要求
1)在取樣之前應確認貨、證是否相符。
2)取樣過程中應避免與水等環境的不良因素影響,防止樣品被污染。
3)取樣用具(如注射器、采血管、試管、探子、鏟子、匙、取樣器、剪子、樣品袋等)必須是經過滅菌的。
4)對采集的樣品一般要求隨機取樣。若懷疑最有可能受病原體污染或者帶病原體的樣品,可以進行選擇取樣。
5)根據樣品種類(如盒裝、袋裝、瓶裝和罐裝),應取完整密封的樣品。如果樣品很大,則需用無菌取樣器取樣;若樣品是粉末,應邊取邊混合;若樣品是液體的,通過振搖即可混勻;若樣品是冷凍的,應保持冷凍狀態(可放在冰內、冰箱的冷盒內或低溫冰箱內保存),而非冷凍動物產品須保持在0℃~5℃中保存。
6)取樣前或取樣后應在盛裝樣品的容器或樣品袋上立即貼上標簽,每件樣品必須標記清除(包括品名、來源、數量、取樣地點、取樣人及取樣日期)。
7)獲取有關取樣產品的信息:如樣品名稱、批量大小、包裝類型、包裝容器體積、生產線、產品編號或控制號、批量號、標簽內容、包裝破損狀況、產品存放地點或建筑物的基本情況等。
8)當客戶對所規定的取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應詳細記錄這些要求和相關的取樣資料,并記入包含檢測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
9)當取樣作為檢測一部分時,實驗室應有程序記錄與取樣有關的資料和操作。這些紀錄應包括所用的取樣程序、取樣人的識別、環境條件(如果相關)、必要時有抽樣地點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適,還應包括取樣程序所依據的統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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