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保護市場化用題的思考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的發展單純依靠行政法律手段調控,缺乏市場手段調控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可以說,這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環境保護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這一問題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呼聲日漸髙漲。環境保護市場化的路子怎么走,經調査研究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形成了幾點思考性意見。
1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必然趨勢
從1992年起,我國正式將環境保護納入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志著環境保護已成為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環境保護在我國一直被看成是單純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單純地認為環境資源是一種自然形態,不具有經濟價值。所以,在一些人的頭腦里形成了“環境無價”的觀念;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過程中,忽視了環境成本這一概念,也沒有建立起環境資本調控經濟發展的機制,只靠政府行為和“誰污染誰治理”來保護環境。至今,這種舊體制的束縛尚未真正解脫。有些地方認為環境污染治理是游離于經濟之外的一種公益事務,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責任與義務由政府來承擔,導致一些城市環保設施的運營機制違背經濟活動規律,環境保護設施建得起、運行不起的問題普遍存在。
同志在1999年3月13日中央召開的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環境污染嚴重,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的講話充分說明了環境與經濟的密切關系,也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環境污染和破壞對經濟的發展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危害是十分驚人的。據國內外有關機構的初步估算,1996年我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達GDP的4%左右;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三河三湖”等重點污染區域及部分城市大氣污染的治理,所需投入的資金已數倍甚至數十倍于上述區域污染企業經濟收益的總和。由此可見,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關系到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因此,有兩點啟示:(1)環境保護的市場需求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從而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2)環境保護既然是一種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運作和發展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這就是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必然趨勢。
黨的十五大指出,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培育和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健全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這為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今后的環境保護事業要上新的臺階,有必要充分運用市場經濟規律,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機制,使市場真正成為環境保護工作中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主導因素,引導社會資源向環境保護流動,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內涵和突破口
環境保護市場化就是要改變計劃經濟時期環境保護過多地依賴政府,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局面。要遵循經濟規律,建立環境保護的宏觀政策調控體系,尋求最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投資方式,利用市場作用推動環境保護事業,充分發揮政府的管理環境職能。在市場的引導下,使環境保護活動成為社會:眾自覺參與、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行為,逐步走上產業化發展的道路。
環境保護市場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治污集約化
長期以來,環境污染治理的一條原則就是“誰污染誰治理”,實際上這是很難做得到的。如污染甚為嚴重的鄉鎮企業,受自身規模、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制約,不可能每個企業都能建設污染治理設施來處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這樣做的結果不僅企業負擔過重,運行也不經濟。但其污染和破壞了環境,是一定要承擔責任的,也一定要有相應補償的。因此,現行的政策將改為“誰污染誰付費”。這樣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才能實現集約化治污;這樣才能降低成本,發揮投資效益和規模經濟效應,避免環境保護盲目投資、到處布點、重復建設的現象發生。
2.2產權多元化
在長期的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城市環保設施的立項、投資、建設和運營大多都是政府包唱包打,不僅建設費用而且運行費用也幾乎全由政府承擔。于是污染治理設施被視為“非生產性福利事業”,資源利用的主體不用承擔資源價值損失的任何責任,使環境建設在一些地方受到政府經濟實力的嚴重制約,導致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從目前的整體水平上看,全國城市的污水處理率僅為6%左右,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也不到10%,而發達國家早在90年代初,污水處理率就已達到80%以上。按照工業污染治理“誰污染誰治理”的政策,如果單純由排污企業進行分散的點源治理,不僅一次性投資大,而且產業化程度低,運行管理也難、效率低下,企業普遍認為治污難度大,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實際上影響了工業污染治理的進程。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防治污染的壓力越來越大。1998年全國的城市生活污水量大約為94億噸,城市生活垃圾1億多噸,到2010年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排污量將成倍地增加,如果我國的環境建設不改變現行環保投資的體制,環境污染問題將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加快環境治理和建設的關鍵,就是要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資體制。環境保護涉及國家的長遠利益,政府投人也是必要的,如大江大河的治理,西部生態脆弱區的保護等。但環保設施建設,特別是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要通過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形成政府、銀行、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等多元化投資的局面。并通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允許多種經濟形式并存,在企業化運作下,政府可將環保投入引進資本運營領域,成為營運資產,在運營中不斷保值和升值。這樣既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又能實現投資的滾動發展。
2.3運行、服務市場化
環境保護設施的運營,在一些城市往往因其專業性強、規模有限、技術要求髙,加大了管理難度,造成運行成本昂貴,久而久之投資者因不堪重負只好關門停止運行、閑置設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政府投資建設的環保設施,長期由政府給錢交由有關事業單位壟斷營運,大多只有投入沒有產出,使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十分艱難。推行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就是要改變環保事業在一些地方的長期附屬地位,使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營,由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獨立法人來承擔;要通過新機制的建立,逐步造就一批專業化環境治理公司,形成運營服務市場。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建立起投人產出機制,使環境保護活動成為企業平等競爭、自愿參與的市場行為;才能改變環境污染治理社會化服務程度低、小生產式運行的局面。通過市場化運行,促使投資者、經營者自覺動用資源價值、環境成本、經濟效益核算機制,兼顧環保治理效果與運行管理者的經濟效益,形成環境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環。
由于受我國現實條件和社會政策環境的限制,環境保護在一個時期內還不可能全面實現上述“三化”,但發展方向和趨勢是肯定的。在目前情況下,應以環保設施運營企業化為突破口,大力推進環保設施運營服務業的發展,盡快在我國形成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專業化公司,以此加速我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進程。
目前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環保設施運營服務業已在逐步興起。國家環保總局也已在部分省市進行了環保設施運營企業化管理的試點,取得了較好效果,并向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了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為了規范這項工作,國家環保總局還頒發了(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今年下半年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認可工作。環保設施運營市場化管理,已經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界的廣泛關注,認為這種方式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保護發展的需要,也對企業的發展非常有利,可使企業獲得—個長期的、穩定的環保服務市場。由此可見,以發展環保設施運營服務業為突破口,推進環境保護的市場化,企業擁護、社會關注,市場需要,順應形勢,這個選擇非常正確。我們應該下大決心、花大力氣把這項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促進其正常發展。
3推進環境保護市場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正確理解和處理環保靠政府和環保市場化的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些環境問題單靠市場自身的力量、單靠經濟手段,是無法解決的,必須有政府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進行調控,有的還得靠政府投資。比如一些歷史的污染欠帳,江河水域等生態環境的建設,必須由政府牽頭治理。但除此之外,大量城市環保建設再也不能像計劃經濟時期那樣,靠政府訂計劃、上項目、給投資、包運行了,而是靠政府制訂政策,通過政策引導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調控機制,以此來啟動、培育和規范環保市場。由此可見,推進環境保護市場化,并不是對“環境保護靠政府”的否定,而是以機制作保障,更好地發揮政府和市場的雙重作用,確保國家環境治理目標的實現,確保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環境保護市場化是環境保護靠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的表現形式,二者是統一的。
3.2推進環保市場化要依靠現行政策和制度的配套改革
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保護由于受體制束縛,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至今仍未市場化,經濟杠桿起不到調節作用;另一方面,已形成的一些管理政策和制度又與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市場化的要求不相符。因此,在推進環境保護市場化的進程中,應該積極制定相關的經濟政策,有效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推動作用,為環境保護市場化營造必需的政策環境;同時要注意對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利于環境保護市場化發展的現行政策及管理制度逐步進行配套和改革,從根本上解決環境保護市場化中存在的問題。
3.3環保市場化應循序漸進地加強引導
市場化雖然是環境保護必然的改革趨勢,但在目前情況下,仍屬新生事物。因受計劃經濟思維慣性影響,環境保護的市場化,要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還需要一個過程,并在這一過程中還會有出現不同方面的阻力,如果急于求成、盲目推進,反而會給環保市場化造成混亂,影響環保目標實現。因此,必須在實際工作中加強引導,通過深化改革和建立新機制,不斷創造和完善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外部條件,吸引更多的企業加人到環保市場化的行列中,循序漸進地拓展市場,最終使環境保護走向市場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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