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20)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三項新標準,并將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實施。
新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將全面代替GB20950-2007、GB20951-2007、GB20952-2007。新標準的實施將進一步推動儲油庫、油品運輸和加油站VOCs有效減排,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新標準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不同之處吧?
PART.01
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本次修訂全面規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儲存、加油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標準修訂的變化如下:
1.適用范圍
與GB 20952-2007相比,擴大了適用范圍,將加油站銷售的含醇汽油也納入管控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與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14個引用文件,主要是氣態污染物監測方法、技術導則、技術規范等文件,明確了污染物排放監測的依據。例如HJ 55為企業邊界濃度監測點位的選擇提供指導;HJ 38、HJ 604和HJ 732為手工監測方法,使用氣袋或注射器現場采集樣品氣體,利用氣相色譜儀測量非甲烷總烴濃度。HJ 733采用便攜式檢測儀測量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器類型包括火焰離子化檢測器、光離子化檢測器和紅外吸收檢測器等,結合本標準非甲烷總烴的監測要求,僅能使用火焰離子化檢測器類型的檢測儀進行泄漏濃度。
? 3.術語及定義
與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6個術語。應重點關注的術語是新增的“含醇汽油”、“油氣泄露檢測值”。
★含醇汽油
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
隨著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持續深入,已有多個省份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將含醇汽油納入到標準中順應能源發展趨勢。
★★油氣泄露檢測值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油氣回收系統泄漏點的油氣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油氣泄漏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 733的規定執行,即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
? 4.油氣排放控制要求
與GB 20952-2007相比,進一步明確了油氣排放控制要求:
1)對卸油階段油氣排放控制,提出了具體操作規程要求;
2)對儲油油氣排放控制,修改了儲油油氣密閉性部件要求,由“保證在小于750Pa時不漏氣”修改為“油氣泄漏濃度滿足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限值要求”,增加了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時,不應有油氣泄漏;
3)明確了在線監測系統的技術要求;
4)調整了油氣處理裝置安裝要求;
? 5.排放限值
與GB 20952-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礎之上,參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增加了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密閉點位油氣泄漏排放限值,檢測值應小于等于500μmol/mol。
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要求,增加了企業邊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時非甲烷總烴平均濃度值不應超過4mg/m3。
除此之外,刪除了密閉性、液阻和氣液比的頻次(每年至少檢測1次)要求。
? 6.大氣污染物監測
與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大氣污染物監測章節,明確要求企業建立油氣回收系統、維護、維修管理臺賬,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或采樣測試平臺。
? 7.氣液比檢測設備
與GB 20952-2007相比,修改了氣液比檢測設備的指標,如表1所示。
PART.02
GB 20951-2020 油品運輸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本次修訂對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油船等油品運輸工具運輸油氣排放提出了全面控制要求,標準修訂的變化如下:
? 1.適用范圍
與GB 20951-2007相比,擴大了油品適用范圍,在汽油的基礎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油品,也包括儲油庫內儲存的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并將油船納入標準,標準的名稱由“汽油運輸”修改為“油品運輸”。
? 2.控制要求
與GB 20951-2007相比,增加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無論是油罐車排放控制還是油船排放控制,均要求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
? 3.排放限值
與GB 20951-2007相比,在汽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限值基礎之上,參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增加了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泄漏排放限值要求,檢測值不超過500μmol/mol。
? 4.污染物檢測要求
與GB 20951-2007相比,新增了污染物監測要求。
1)運輸工具所屬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依法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每年至少對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開展2次自行監測,2次監測時間間隔大于3個月,保存原始記錄,并依法公布監測結果,
2)汽車罐車生產企業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進行監測,并將檢驗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
3)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對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進行檢測,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 733的規定執行。
? 5.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檢測設備
與GB 20951-2007相比,修改了系統密閉性檢測設備的指標,如表2所示。
PART.03
GB 20950-2020 儲油庫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本次修訂全面規定了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標準修訂的變化如下:
? 1.適用范圍
與GB 20950-2007相比,擴大了油品適用范圍,在汽油的基礎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等油品,也包括儲油庫內儲存的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明確標準管控范圍,刪除了煉油廠,且不包括生產企業內罐區。
? 2.規范性引用文件
與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3個引用文件,主要是氣態污染物監測方法、技術導則、技術規范等文件,明確了污染物排放監測的依據。
? 3.術語及定義
與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2個術語,刪除了2個術語。重點關注的術語是新增的“處理效率”和刪除的“烴類探測器”。
★★新增“處理效率”
油氣經油氣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量削減百分比,根據同步檢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口和出口油氣排放量進行計算,油氣排放量是廢氣排氣流量和油氣排放濃度的乘積。進一步明確了處理裝置處理效率的計算方法,將原來的排氣濃度計算處理效率修改為根據油氣排放量計算處理效率,除了測量油氣排放濃度之外,還要進行廢氣排氣流量的測量。
★★刪除“烴類探測器”
該術語的刪除意味著基于光離子化、紅外等原理的便攜式檢測儀不適用于油氣濃度的測量。
? 4.儲油控制要求
與GB 20950-2007相比,完善了儲油庫控制要求,增加了油品儲存浮頂罐運行、泄漏控制、維護與記錄等要求。
? 5.發油控制要求
與GB 20950-2007相比,根據發油對象的不同,分類進行發油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向鐵路油罐車和油船發油的控制要求。另外要求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
? 6.VOCs泄露控制要求
與GB 20950-2007相比,新增了載有油品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及油氣收集系統,應按照GB 37822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污染物監測要求中第12.4條規定“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 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
? 7.排放限值
與GB 20950-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礎之上,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要求,增加了企業邊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時非甲烷總烴平均濃度值不應超過4mg/m3。
除此之外,刪除了油氣密閉收集系統泄漏檢測和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檢測頻次(每年至少檢測1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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