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探測器可以監測較大范圍內的對應氣體濃度,并在超過上限和下限的時候及時通過報警裝置報警,要長期實現這項功能,就要求探測器能夠相應的技術要求。
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
1、探測器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2、報警設定值
探測器具有低限、高限兩個報警設定值時,其低限報警設定值應在1%LEL~25%LEL范圍,高限報警設定值應為50%LEL;一個報警設定值的探測器,其報警設定值應在1%LEL~25%LEL范圍。
3、報警動作值
在本部分規定的試驗項目中,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不應低于1%LEL。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3%LEL。
4、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顯示值與真實值之差不應超過+5%LEL。
5、響應時間
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顯示值達到真實值的90%時的響應時間不應超過30s。不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的探測器,其報警響應時間不應超過30s。
6、探測器應滿足下述功能:
當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探測器應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潔凈空氣中,30s 內應能自動(或手動)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探測器在傳感元件斷路或短路時應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探測器應對聲、光警報裝置設置手動自檢功能。
7、探測器應設置電池低電量顯示功能。在電池電量低時,應能發出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信號,其電池性能應符合下述要求:
探測器在指示電池電量低的情況下,連續工作的探測器再工作15min,單次工作的探測器再操作10次,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5%LEL。
連續工作的探測器的電池持續工作時間應少于8h, 單次工作的探測器的電池持續工作時間應能保證其完整工作200次。
8、不通電貯存
探測器先在溫度為-25℃±2℃環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24h,再在溫度為55℃±2℃環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24h。試驗后,探測器不應有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功能應正常,其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3%LEL。
9、方位(吸入式探測器除外)
分別在X、Y、Z三個相互垂直的軸線上每旋轉45°測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其報警動工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5%LEL。
10、高濃度淹沒性能(只適用于防爆型探測器)
淹沒期間,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或氣體濃度超過測量范圍的明顯指示信號。淹沒后,探測器應滿足a)或b)條要求:
a)探測器不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b)如果探測器能夠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可經手動操作),則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5%LEL。
11、報警重復性
在正常環境條件下,對同一只探測器實測6次報警動作值,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與報警設定值之差不應過±3%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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