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本方法用于評定兒童睡衣睡褲的紡織品和服裝的相對可燃性測試,本方法的測試和洗滌程序參照了美國聯邦法案16 CFR 1615和 1616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
1.2為評定紡織品阻燃的持久性,用于小孩睡衣睡褲的紡織品必須測試原始狀態和經過50次水洗及干燥循環后的阻燃。
1.3 以SI單位表示的數值應視為標準值,英寸-磅單位僅供參考。
1.4 本標準只是用于描述和測量材料、產品或系統在受控的實驗室條件下受熱和受火焰的反應的性質,并不用于說明或評價材料、產品或組件在實際著火條件下的著火危險或火災風險。然而,本試驗的結果卻可用作恰當評定終使用火災危險的各種因素時所必需考慮的火災風險評定的要素。
1.5 本標準并不打算解決與使用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因此本標準的用戶在使用標準前,應建立適當的安全衛生規范并確定法律范圍的可應用性。8.5和9.5中介紹了專門的注意事項。
2. 參照文獻
2.1 ASTM標準
D123 與紡織品有關的術語
2.2 AATCC 測試方法
AATCC 124 織物在家用自動洗衣機中洗滌后外觀持久性的測試
2.3 聯邦法規¬¬
16 CFR 1610 乙烯塑料薄膜的可燃性測試
16 CFR 1611 紡織成衣的可燃性測試
16 CFR 1615 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尺碼從0號到6X
16 CFR 1616 兒童睡衣睡褲的可燃性測試:尺碼從7號到14號
3. 術語
3.1定義
3.1.1 炭化長度:從樣品低邊即燃燒點開始到撕破終點或炭化破洞、已燃燒或已破損終點的距離。
3.1.2 兒童睡衣睡褲:任何睡衣或類似的長袍用于當兒童睡衣睡褲的產品。兒童的睡衣睡褲包括的范圍較廣,但不包括16 CFR 1615和1616定義的尿布、內衣、嬰兒服裝和緊身服裝。尺碼限制在16 CFR 1615和1616定義的范圍內,同時商業標準部151-50提供了怎樣規定尺寸范圍和度量衣服尺寸。
3.1.3 布片:指一塊連續沒有接縫的面料,由一塊或多塊布片可組成一個織物產品單元。
3.1.4 織物產品單元:除了顏色和印花圖案不一致外,其余規定均一樣的(例如紗支組織密度等)任何數量的布片。
3.1.5 阻燃劑:用于阻止火焰燃燒的一種化學品。
3. 1. 6 經阻燃處理的:已經過阻燃處理的。
3.1.6.1 “經阻燃處理的”一詞不用于由于材料或纖維構成聚合物本身性能而固有阻燃性的紡織品。
3.1.7 可燃性:材料易于點燃或易于持續燃燒的這種物性。
3.1.8 易燃紡織品:在火焰下易燃燒的紡織品。
3.1.9 成衣產品單元:除了尺碼、裝飾品、顏色、印花圖案不一致,其它規定(比如面料結構等)均一致的一組衣服。
3.1.10 嬰兒衣服:用于9個月及以下小孩的衣服。
3.1.11 項目:單一部分
3.1.12 本方法中用到的其它紡織術語,請參照ASTM D123或AATCC標準術語。
4. 測試原理
4.1本方法采用垂直法,在試樣下端點火以測試火焰的速度,整個測試中,樣品垂直放置,用火焰長度為38mm(1.5inch)的火焰點燃試樣3秒鐘。
4.2 火焰燃燒的速度是通過度量從樣品低點到當已有折痕試樣在一定力下撕裂點的距離來測定。
5. 應用和意義
5.1本方法適合于評定小孩睡衣睡褲經數次家庭水洗后的可燃燒性能,不適合評定用于其它產品原料的燃燒性能。
5.2 本方法可燃性測試程序在技術上等同于美國聯邦法案16 CFR.1615和1616,但洗滌條件由于AATCC 124-69 上注明的洗滌劑因商業上不再采用而稍有改變,本測試方法不包括詳細的取樣計劃或聯邦法規中的要求。對于這些信息,請查閱16 CFR 1615和1616。
5.3 本測試方法可用于培訓技術員去從事聯邦法案測試,也可作為實驗室的參考資料。
5.4 將來如果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更新聯邦法規關于紡織品重新刷新,以適應當今社會使用要求。本方法也將會作相應修改以與之相對應。
6. 儀器和原料
6.1 測試小室:本測試小室由鋼或不銹鋼板構成,內徑寬為32.9±0.15cm,深為32.9±0.15cm,高為76.2±0.15cm,小室內有一框架(掛鉤)垂直于小室前部,框架(掛鉤)可用于懸掛樣品夾,其高度大概使得樣品夾的低部到燃燒器的上部距離大概為1.9±0.15cm,小室前部應裝可開關、密閉性好的玻璃門,這樣便于觀察整個測試。小室內后面垂直面可漆成不反光的黑色,這樣在測試時可容易看到燃燒的試樣。小室底部可放一塊不易燃燒的紙、布或薄膜,注意其長寬大概小于箱體底部內徑大約2.5cm,本測試小室請參照圖F1,如更詳細請參照圖F1-4,框架的適合高度顯示請參照圖F5。
6.2 樣品夾:樣品夾的設計必須保證測試樣品固定在垂直方向并確保樣品不卷曲,它由兩塊厚度為0.19cm(14號鋼)U形鋼或不銹鋼板組成,鋼板長度為42.2±0.15cm、鋼板寬度為8.9±0.15cm,并配有兩排栓子.U形板開口長為35.6cm、寬為5.1+-0.15cm.通過在其邊上用夾子夾住,樣品被固定在兩塊板之間。本方法用到的樣品夾見圖F6。
6.3 燃燒器:燃燒器實物請見圖F7和F8。燃燒器的管子內徑為1.1cm,輸入燃燒器途中的管子必須安裝一針狀閥,以便調節火焰的高度。燃燒器槍口圓筒必須是與垂直方向呈25°角,燃燒器必須安裝一調節環,這樣可以快速地調節使得其位置剛好在試樣的下面,燃燒器可通過橡皮管或其它軟管與燃燒氣體相連接。
6.4 供氣體系,需裝配一個氣壓調節裝置使得燃燒器入口處的氣體壓力為129±13mm Hg
6.5 燃燒氣體:燃燒氣體必須是純度至少為97%的甲烷。
6.6 鉤子和重錘:為決定炭化長度,需配備一系列的金屬鉤子和重錘,金屬鉤子可由直徑為1.1mm(19號鋼)的鋼或不銹鋼絲構成,也可采用其它等同的原材料,鋼絲長為7.6cm,在其一端1.3cm彎一45°角的鉤子,鋼絲長端部分固定在重錘上,鋼絲另一端掛在已燃燒試樣燃燒部位的另一末端,所需的重錘請見表I。
6.7 秒表:能到0.1s的秒表或類似的計時器。
6.8 量尺:小刻度為1mm或0.1inch的尺子,用于量度碳化長度。
6.9 內部空氣可流動的烘箱:烘箱里面有氣流流動以確保里面的樣品烘干溫度為105±2.8℃,樣品烘干以后才可夾于試樣夾上。
6.10 干燥器:一個密封防潮干燥裝置,當樣品烘干以后可置于其中冷卻,脫水硅膠可用作干燥劑。
6.11 通風櫥:四周封閉可用放置測試小箱的通風櫥,通風櫥必須配備排風扇或其它裝置,這樣在測試過程中能排出煙霧或有毒氣體。
7. 測試樣品和取樣
7.1測試樣品:如為布片大小為8.9*25.4cm,對于被測試樣包含接縫、裝飾品或試樣為成衣,那測試樣品應包含接縫或裝飾品。
7.2 取樣:根據16CFR1615和1616取樣計劃,重所取的布片、接縫、裝飾品或成衣上剪取5塊測試樣品。
7.3 測試樣必須剪成長為254±3mm,寬為89±3mm的試樣。
7.4 每一塊被測試原料應沿長度方向取2-3個測試樣品,并沿寬度方向再取2-3個測試樣品,以保證每一被測樣品取5個測試試樣,每一測試樣品有一個數據,測試結果由以上5個樣品取平均值。
7.5 根據章節10介紹,用于小孩睡衣睡褲的面料需測試其原始狀態下和經50次洗滌以后的結果。但對于沒有經過阻燃處理的面料,并且這些面料不具有多種特殊功能,那么不需要測試經50次水洗后的結果,對于這些面料的衣服,只要面料原始狀態下能達到聯邦標準可燃性要求,就可認為達到原始狀態和經過50次水洗后的可燃性要求。
7.6 本標準沒有列出面料和成衣的取樣計劃,但等同于聯邦法規,具體請參照16CFR1615和1616。
8. 預調濕和烘干
8.1 在調濕前,請將試樣在20±2℃條件下預調濕至少4小時。
8.2 試樣預調濕后,將每一塊試樣用夾子夾于試樣夾上,注意試樣在試樣夾上要夾緊,不可移動,并確保試樣僅可能平整。
8.3 將試樣置于溫度為105±2℃的烘箱里烘干30min。
8.4 將烘干的試樣從烘箱中取出,并將試樣置于干燥器中冷卻不少于30min,但不可超過60min,每次干燥器中不可超過5塊試樣。
8.5 將試樣夾放置于烘箱或從烘箱中取出時由于燙手,請特別小心,上述操作可帶手套或用鉗子。
9. 測試程序
9.1 先關掉排風扇,打開燃氣,并調節針狀閥以使燃燒器火焰高度為38mm(1.5inch),先打開燃燒器并關閉測試箱體門至少5分鐘,之后將室內光線調暗,并調節火焰高芳以使得燃燒器火口上端到火焰可見部分的頂端高度為38±2mm,火焰高度見圖F6顯示。
9.2 從干燥器中取出裝有試樣的樣品夾,并將其掛在測試小室的掛桿上,關閉箱門,移動火焰以使得試樣的底部正好在火焰中心的上方。
9.3 當試樣從干燥器中取出后應在30秒之內被點燃。將試樣點燃3.0+0.2秒后,將燃燒器移至另一邊以結束點火。
9.4 當火焰或余星已燃滅后,打開通風櫥排風扇足夠時間以排去測試小室和通風櫥里的煙霧,同時,請特別留意測試小室里的煙霧和燃燒殘物有毒,應避免吸進這些煙霧,同時也可采用合適的呼吸裝置。
9.5 從測試小室里取出試樣夾,由于樣品夾和測試樣品可能燙手,取出時請特別留意。
9.6 將試樣從樣品夾中取出,將試樣從炭化或損壞的zui高位置開始,沿試樣長度方向壓一皺痕。
9.7 打開試樣,在試樣離炭花一邊病離底部6.4±20mm處插入一彎鉤,彎鉤上掛一重錘,重錘大小具體如圖表I。
9.8 輕輕地提起試樣未掛重錘的另一端,直到重錘剛剛被提離工作臺面,這樣使得被燒壞的試樣被明顯地撕開,直到試樣能承受所規定的力為止。
9.9 使用尺子測量從因炭化而撕開的末端到試樣點火處的炭化長度,見圖F9,報告中注明這一長度。
9.10 重復9.2-9.9,直到5塊樣品全部測完。
9.11 測試結果:測試結果,請注明5塊試樣的平均炭化長度和沒塊樣品的大炭化長度。
10. 洗滌
10.1 參照AATCC 124-1996 ,章節8.2.2、8.3.1和8.3.1(A)對所測面料進行50次水洗和干燥。
10.1.1 水洗方式全部參照AATCC 124-1996章節8.2.2和8.3.1,根據表II,水洗溫度規定為選項“V”即60±3℃的水溫,洗衣機的水位、洗衣機攪拌轉速、洗滌時間、甩干轉速和后甩干規定請參照表Ⅲ的“普通/棉”檔,每次洗滌大可洗3.64kg(8lbs),也可以加一些其它樣品或陪洗布。本方法樣品干燥請參照章節8.3.1(A)根據表“IV”采用“耐久壓燙”檔,滾筒烘干、排氣溫度為66±5℃并吹10分鐘的冷風。
10.2 從洗好的樣品中,參照9.2-9.10進行樣品的切取、準備、預調濕、烘干等。
11. 報告
11.1 請報告以下信息
11.1.1 測試日期和具體時間。
11.1.2 測試員的名字。
11.1.3 面料生產商。
11.1.4 所取樣品的款式(例如紗支、密度、結構)。
11.1.5 所取樣品的顏色。
11.1.6如所取樣品為印花,請描述印花方式,并對樣品進行描述。
11.1.7 烘干情況(是產品原始狀態、洗一次水洗后,還是連洗50次后的樣品)。
11.1.8 如果洗滌情況不同于本方法的規定,請列出50次水洗的洗滌程序。
11.1.9 每一塊試樣的炭化長度以及5塊樣品的平均炭化長度。
關鍵詞:炭化長度、兒童睡衣睡褲、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可燃性、洗滌、阻燃紡織品
表I(重錘參照表)
面料布重(克/米2) 央司/平方碼 重錘(克) 重錘(磅)
<101 <3 54.4±0.5 0.12±0.001
101~207 3~6 113.4±0.5 0.25±0.001
207~338 6~10 226.8±1.0 0.50±0.002
>338 >10 340.2±1.0 0.7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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