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圍護墻或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點的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宜少于3個。水平和豎向位移監測宜為共用點,監測點宜設置在圍護墻頂或基坑坡頂上。
5.2.2 圍護墻或土體深層水平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周邊的中部、陽角處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水平間距宜為20m~5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于1個。
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當測斜管埋設在圍護墻體內,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圍護墻的深度;當側斜管埋設在土體中,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5倍,并應大于圍護墻的深度。以測斜管底為固定起算點時,管底應嵌入到穩定的土體中。
5.2.3圍護墻內力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變化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數量和水平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豎直方向監測點應布置在彎矩極值處,豎向間距宜為2m~4m。
5.2.4 支撐內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設置在支撐內力較大或在整個支撐系統中起控制作用的桿件上。
2 每層支撐的內力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各層支撐的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
3 鋼支撐的監測截面宜選擇在兩支點間1/3部位或支撐的端頭;混泥土支撐的監測截面宜選擇在兩支點間1/3部位,并避開節點位置。
4 每個監測點截面內傳感器的設置數量及布置應滿足不同傳感器測試要求。
5.2.5 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撐交匯處、地質條件復雜處的立桿上。監測點不應少于立柱總根數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應少于10%,且均不應少于3根。立柱的內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受力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設在坑底以上各層立柱下部的1/3部位。
5.2.6 錨桿的內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邊中部、陽角處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段宜布置監測點。每層錨桿的內力監測點數量應為該層錨桿總數的1%~3%并不應少于3根。各層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宜設置在錨頭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 土釘的內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邊中部、陽角處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段宜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數量和間距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各層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土釘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有代表性的受力位置。
5.2.8 坑底隆起(回彈)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按縱向或橫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選擇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數量不應少于2個。
2 同一剖面上監測點橫向間距宜為10m~30m,數量不應少于3個。
5.2.9 圍護墻側向土壓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土體條件變化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邊不宜少于2個監測點。豎向布置上監測點間距宜為2m~5m,下部宜加密。
3 當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時,每層應至少布設1個測點,且宜布置在各層土的中部。
5.2.10 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受力、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豎向布置上監測點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范圍內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豎向間距宜為2m~5m,數量不宜少于3個。
5.2.11 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內地下水位當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當采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數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2 基坑外地下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被保護對象的周邊或在基坑與被保護對象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m~50m。相鄰建筑、重要的管線或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當有止水帷幕時,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m處。
3 水位觀測管的管底埋置深度應在低設計水位或低允許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壓水水位監測管的濾管應埋置在所測的承壓含水層中。
4 回灌井點觀測井應設置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對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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