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18401-2010
該標準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的標準執行。該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1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注: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于本技術規范的范疇,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范的條款。幾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技術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技術規范。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ISO 14184.1:1998,MOD)
GB/T 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2008,eqv ISO 105 X12:2001,MOD)
GB/T 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GB/T 7573-2009,ISO 3071:2005,MOD)
GB/T 17592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8886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3344 紡織品 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3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技術規范。
3.1 紡織產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制、復合等工藝而制成的產品,如紗線、織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zui基本的要求。
3.3 嬰幼兒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齡在36個月以內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
3.4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3.5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4產品分類
4.1 產品分為3類:
A類:嬰幼兒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4.2 需用戶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zui終用途歸類。
5技術要求
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1
5.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
注:一般適于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
6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堿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的檢測采用嗅覺法,操作者應是經過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
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檢測應在潔凈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洗凈雙手后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氣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并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
應有2人獨立評判,并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如2人檢測結果不一致,則增加1人檢測,zui終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執行。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7檢驗規則
7.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寬;服裝或制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7.3 樣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相關試驗的取樣方法參見附錄D的取樣說明。
7.4 根據產品類型(安全要求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對直接接觸皮膚類和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呂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8實施監督
8.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范。不符合本技術規范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8.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
8.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8.4 本技術規范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9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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