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歐盟理事會公布,已收到歐洲委員會提交一項規例議案,建議限制一些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的鉛含量。新規例在歐盟《*公報》刊登后20天生效。
2012年12月21日,瑞典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文件,強調兒童特別是36個月大以下的幼兒,有將物件放入口中的習慣,有機會反覆接觸含鉛或鉛化合物的消費品所釋出的鉛。兒童反覆接觸放入口中的含鉛或鉛化合物的物品所釋出的鉛,可能會產生嚴重和不可逆轉的神經行為和神經發育影響。若鉛含量超出限制(0.05%),將不得投放市場。
有關限制將通過修訂《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規例)附件17第63項來實施。第63項已規定,首飾任何部件的含鉛量不得相等于或超過重量的0.05%。附件17列明目前歐盟對含有害化學物質的物品及混合物的限制清單。
若能證明該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觸部件(不論是否有涂層)的鉛釋出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或若屬于有涂層的物品,其涂層足以確保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至少兩年而不超過上述釋出率,則該項限制不適用。還有一些屬于豁免范圍:樂器以及含黃銅合金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其鉛含量(以金屬計)不超過0.5%;以及書寫工具的筆尖等,但若物品或物品可接觸部件的長寬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卸或突出部件,就視為可被兒童放入口中,將納入限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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