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財政委發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教學科研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擴大院校范圍和采購品目,并通過開放政府采購組織主體選擇權、依法自主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等六大舉措及推出相關監管保障措施,進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教學科研設備采購管理,力爭從體制機制上更好地支持深圳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發展。通知有效期二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對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支持還有進一步改善空間,因此,改革勢在必行。”深圳市財政委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悉,深圳市于2014年5月出臺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政府采購扶持政策,2016年8月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政府采購通過提供多項特殊政策,包括提高采購自主權、試行部門采購等加快了教學科研設備的采購進度。去年11月,*發出《關于完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與*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政策相比,深圳市還需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放開制度約束、增強單位自主性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等等。
因此,深圳市此次對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教學科研設備采購管理進一步“松綁”頗具力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使政策“放得好”“接得住”,深圳市財政委并未“貪多求大”,而是經多方調研,合理規劃采購限額,實現了有序逐步放權。
據悉,深圳市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均位列此次“放權”范圍。同時,院校范圍實行動態調整,新引入的高水平大學和創新型科研機構可直接按照政策執行,無需審批。
從支持創新和實際執行角度,《通知》將采購品目范圍擴大為“教學科研設備”,既包含儀器類和耗材類,也包含科研類和教學類設備,并將具體品目細化為“A1019教學設備”“A1066科研儀器設備”“A1020實驗室設備”及“A0704實驗室用品及小型設備”。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通過品目設置將教學科研設備類項目科學化和明確化,便于單位執行及財政委審核。屬于品目范圍內的項目,執行教學科研設備類項目政府采購政策;不屬于品目范圍的項目,仍按照集中采購的要求執行。
在擴大院校范圍和采購品目的基礎上,深圳市財政委提出六項改革舉措加強制度保障:一是開放政府采購組織主體選擇權。將教學科研設備采購自主權由原來的100萬元提高到250萬元。據悉,*項調整可將流程至少縮短15個日歷日。二是依法自主選擇政府采購方式。公開招標、網上競價、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均不需審批。三是全面取消政府采購進口審批。四是創新性地提出優先安排政府采購綠色通道。五是加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六是自主選擇評審專家。即開放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權限及授予庫外專家選擇權。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還對監管措施予以了細化。深圳市財政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保障政策“放得開”“管得住”“用得好”,《通知》中對加強內控管理和監督檢查提出了具體要求,將“放管服”理念全面體現在政策之中。一是切實加強單位內控機制建設。二是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三是依法處理質疑和舉報。四是進一步規范進口論證程序。五是健全全過程監督檢查機制。六是實施采購結果評價反饋。
·政策摘要·
政府采購管理改革的舉措
一、開放政府采購組織主體選擇權
1.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預算金額在250萬元以下的教學科研設備類項目,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自行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進行采購。
2.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預算金額在250萬元以下,用于教學科研的高性能筆記本電腦、高性能臺式電腦和服務器,如政府集中采購平臺不能滿足需求,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以自行采取網上競價等方式采購。
3.對教學科研設備以外的項目,仍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采購。
4.上述采購項目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部門預算中編制自行采購預算;如已編制政府集中采購預算的,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金財工程政府采購子系統中編列“自行采購”計劃。
二、依法自主選擇政府采購方式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50萬元以下的教學科研設備,*門不再審批采購方式,由采購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需求,自主選擇公開招標、網上競價、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1.選擇公開招標、網上競價、公開征集供應商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的,不需報*門審批或者備案。
2.選擇推薦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自行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嚴格審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并掛網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實施,每季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集中報*門備案。
三、全面取消政府采購進口審批
教學科研設備原則上應采購本國產品。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參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教學科研類設備控制、允許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深圳市檢驗檢測類設備控制、允許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深財購〔2016〕21號)的規定執行,*門全面取消審批,改由采購單位自行審核。
1.采購允許類進口產品清單范圍的產品時,視同已取得進口產品備案,不需再組織專家論證,可直接開展采購活動。采購控制類進口產品清單范圍的產品時,一般應購買國內產品,如情況特殊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由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必須為本單位以外的專家,專家名單及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采購未納入清單范圍的進口產品時,應自行組織專家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名單及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
2.采購文件應明確“經采購人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僅表明進口產品可以參與本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不限制潛在的同類國產產品參與競爭,不得對國產產品實行歧視性待遇,不得對不同來源或不同品牌的進口產品實行差別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絕符合要求的國產產品中標(成交)”。
3.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每季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集中將進口產品采購情況報*門備案。
四、優先安排政府采購綠色通道
在項目名稱注明“教學科研設備”,集采機構和代理機構將其納入綠色通道,實行專人負責,優先安排項目標書制定、優先安排評標場所、優先安排質疑和復議處理,在采購組織流程上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五、加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250萬元(含)以上的教學科研設備采購項目,符合法定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教學科研設備”,*門予以優先審批。
六、自主選擇評審專家
1.開放政府采購專家庫抽取權限。
2.授予庫外專家選擇權。
加強內控管理和監督檢查的相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單位內控機制建設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建立崗位清晰、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機制,理順政府采購環節,嚴格控制科研項目資金范圍,加大教學科研設備采購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環節,應切實履行采購單位主體責任,確保項目質量和采購效率。
自行組織采購活動時,應具備政府采購專責機構和場地,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能力,內控制度健全,配備與采購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采購人員。
二、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或者集采機構、代理機構應通過政府采購等渠道,對教學科研設備項目(涉密項目除外)的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和履約驗收情況予以全面公開,保證采購全過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三、依法處理質疑和舉報
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遇到供應商質疑或舉報的,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委托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遇到供應商質疑或舉報的,由代理機構會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門依法處理。
四、進一步規范進口論證程序
1.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采購控制類進口產品和清單范圍以外的進口產品時,應自行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專家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可包括1名法律專家。技術專家應當具備擬采購進口產品所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2.在組織專家論證時,應預先提出申請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理由,相關理由應當包括采購需求、進口產品與同類國產產品的技術指標、性能描述及優劣對比等。
3.論證專家應根據采購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論證,填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表》,并簽字確認。
4.*門根據法律法規對采購文件、評審情況和項目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健全全過程監督檢查機制
*門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自行組織教學科研設備采購以及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納入信息公開檢查和代理機構年度檢查重點;對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教學科研設備項目納入集采機構年度考核和采購單位績效監管重點。
六、實施采購結果評價反饋
建立教學科研設備類項目財政資金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反饋機制,充分發揮結果評價的引導和約束作用;采購評價結果將反饋至項目評審、預算申請和資產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購閉環管理。對資金使用不當或者效率低下的,*門予以通報和約談,并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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