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試驗機等多種試驗機檢定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新制造、使用中、修理后的zui大試驗力為2.5KN至10MN的拉力、壓力和材料試驗機(以下簡稱試驗機)的檢定(試驗力超過10MN的試驗機的檢定可參照執行)
技術要求
1、試驗機應有銘牌,銘牌上應有試驗機名稱、型號、試驗機級別、MC標志、出廠日期、出廠編號、制造廠名稱。
2、試驗機應在穩固的基礎上水平安裝、其安裝水平度應優于0.2mm/1000mm,周圍應留有不小于0.7m的空間,室內清潔、干燥,無振動和腐蝕性氣體,電源電壓的波動范圍不超過額定電壓的±10%。
3、試驗機加卸試驗力應平穩,無沖擊振動現象,液壓式試驗機不得有漏油、滲油現象。
試驗機在連續加卸試驗力過程中,指針運轉無停滯和抖動現象,從動針與主動針應重合,指針寬度與刻線寬度近似相等,且指針應平行于度盤
表面。
測力擺桿在揚起過程中不應受阻礙,緩沖器在試驗力急劇下降時,應能使擺桿平衡返回,不得影響指針回零。
4、試驗機的電器設備可靠,無漏電現象。其電源線與機殼間絕緣電阻應大于2MΩ;行程限位開關應靈敏,當試驗力超過每級zui大試驗力的2%~5%時,或上、下夾頭移動到極限位置及試驗機工作活塞升到極限位置時,裝置應立即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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