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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
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
筑物產權、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引導和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
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
建 筑 消 防 設 施 的 維 護 管理
1 范圍
本
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
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
版本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 第
GA 502 消防監督技術裝各配各
GA 50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
3.1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筑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單項檢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單項功能進行技術測試性的檢查。
3.3
聯動檢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整體建筑各類消防設施進行聯動功能測試和綜合技術評價性的檢查。
4 總則
4.1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分為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三種方式。
4.3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技術要求和檢查方法應當遵循 GA 503 的有
關規定。
4.4 管理要求:
a)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可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實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產、經
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b)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和聯動檢查的技術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
證上崗。單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可
以按照本標準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安裝資質的單位依照本
c) 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記錄和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記錄,應由檢測人員和檢測單
位簽字蓋章。檢測人員和檢測單位對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測試檢查記錄》和《建筑消防設
施聯動檢查記錄》(見附錄 A)負責。
d) 建筑消防設施投人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
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e) 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
間超過 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當地*消防機構各案,并采取
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5 消防控制室
5.1 消防控制室應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程等工作制度。
5.2 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應當實行每日 24h 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
障報警。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
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并填寫表 A.1的相關內容。
5.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5 正常工作狀態下,報警聯動控制設備應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
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
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6 巡查
6.1 一般
6.1.1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部位和內容,并填寫表 A.2。
6.1.2 依照有關規定每日進行防火巡查的單位和設有電子巡更系統的單位,應將建筑消防設
施巡查部位納入其中。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每周至少一次。
6.1.3 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
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2 巡查內容
6.2.1 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電源工作狀態,自備發電設備狀況,消防配電房、發電機房環
境,消防電源末端切換裝置工作狀態。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報警探測器外觀,區域顯示器運行狀態,CRT 圖形顯示器運
行狀況,火災報警控制器運行狀況,消防聯動控制器外觀和運行狀況,手動報警按鈕外觀,
火災警報裝置外觀,消防控制室工作環境。
6.2.3 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外觀,消防水箱外觀,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狀態,穩壓泵、
增壓泵、氣壓水罐工作狀態,水泵結合器外觀、標識,管網控制閥門啟閉狀態,泵房工作環
境。
6.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外觀,室外消火栓外觀,消防炮外觀,啟泵
按鈕外觀。
6.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外觀,報警閥組外觀,末端試水裝置壓力值。
6.2.6
泡沫滅火系統:泡沫噴頭外觀,泡沫消火栓外觀,泡沫炮外觀,泡沫產生器外觀,泡沫液貯罐間環境,泡沫液貯罐外觀,比例混合器外觀,泡沫泵工作狀態。
6.2.7 氣體滅火系統:氣體滅火控制器工作狀態,儲瓶間環境,氣體瓶組或儲罐外觀,選擇
閥、驅動裝置等組件外觀,緊急啟/停按鈕外觀,放氣指示燈及報警器外觀,噴嘴外觀,防
護區狀況。
6.2.8 防煙排煙系統:擋煙垂壁外觀,送風閥外觀,送風機工作狀態,排煙閥外觀,電動排
煙窗外觀,自然排煙窗外觀,排煙機工作狀態,送風、排煙機房環境。
6.2.9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外觀,應急燈工作狀態,疏散指示標志外觀,疏散
指示標志工作狀態。
6.2.10 應急廣播系統:揚聲器外觀,擴音機工作狀態。
6.2.11 消防:分機外觀,插孔外觀。
6.2.12 防火分隔設施:防火門外觀,防火門啟閉狀況,防火卷簾外觀,防火卷簾工作狀態。
6.2.13 消防電梯:緊急按鈕外觀,轎廂內外觀,消防電梯工作狀態。
6.2.14 滅火器:滅火器外觀,設置位置狀況。
6.2.15 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7 單項檢查
7.1 一般
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寫表 A.3。
7.2 單項檢查內容
7.2.1 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用電設備電源末級配電箱處主、備電切換功能,發電機自動、
手動啟動試驗,發電機燃料檢查。
7.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警報裝置的警報功能,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
警控制器、CRT 圖形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報警顯示功能,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聯動控制
和顯示。其中火災報警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功能的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 25%。
7.2.3 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壓設施壓力工況,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
啟泵和主備泵切換功能,管道閥門啟閉功能。
7.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炮出水及壓力,消火栓啟泵按鈕,
系統功能。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組放水,末端試水裝置放水。其中末端試水裝置放水檢查
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6 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有效期和儲存量,泡沫消防栓出水或出泡沫。
7.2.7 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儲存量,模擬自動啟動系統功能。
7.2.8 防煙和排煙設施:機械加壓送風機以及系統功能,送風機控制柜;機械排煙風機、排
煙閥以及系統功能,排煙風機控制柜;電動排煙窗啟、閉。
7.2.9 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電源切換和充電功能,標識正確性。
7.2.10 消防和應急廣播:通話、廣播質量,應急情況下強制切換功能。
7.2.11 防火分隔設施:防火門啟閉功能,防火卷簾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功能,電動防火門聯
動功能,電動防火閥的啟、閉功能。
7.2.12 消防電梯:首層按鈕控制和聯動電梯回首層,電梯轎廂內消防,
電梯井排水設備。
7.2.13 滅火器: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14 其他需要測試檢查的內容。
8 聯動檢查
8.1 一般
8.1.1 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對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聯動控制功
能進行綜合檢查、評定,并填寫表 A.4。
8.1.2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
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年度聯動檢查記錄應在每年的
12月 30 日之前,報當地*消防機構各案。
8.2 聯動檢查內容
8.2.1 消防供電設施供電功能和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檢查,檢驗供電能力。
8.2.2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每層、每回路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設各的功能試驗。每 12 個月對每
只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檢查不少于一次。
8.2.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末端放水,進行系統功能聯動試驗,水流指示器報警,壓力開關、
水力警鈴動作。對消防設施上的儀器儀表進行校驗;每 12 個月對每個末端放水閥檢查不少
于一次。
8.2.4 消防給水系統zui不利點消火栓(消防炮)出水,分別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
12 個月累計對每個消火栓、卷盤、水炮檢查不少于一次。
8.2.5 泡沫滅火系統結合泡沫滅火劑到期更換進行噴泡沫試驗;檢驗系統功能;校驗儀器儀
表。
8.2.6 通過報警聯動,檢驗系統功能,進行模擬噴氣試驗;校驗儀器儀表,存儲容器稱重。
8.2.7 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電梯迫降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防火卷簾門及電動防火門的
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消防廣播切換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
志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正壓送風或者機械排煙系統功能,并測試風速、風壓值。
8.2.8 對每只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檢查每 12 個月不少于 1 次。
9 檢查測試工具和設備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用的工具和設備,可按 GA 502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裝各的要求配置。
10 維護和故障處理程序
10.1 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
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各、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10.2 檢查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實施檢查的人員必須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報告,并填寫表 A.5。
10.3 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
決的,應在 24 h 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10 個工
作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10.4 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各查。
11 檔案
11.1 內容
建筑消防設施的檔案應包含基本
基本
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單項檢查記錄、聯動檢查記錄、故障處理記錄等。
11.2 保存期限
11.2.l 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11.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 1 年。
11.2.3 《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故障
處理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 3年。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是預防火
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
筑物產權、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引導和規范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
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
建 筑 消 防 設 施 的 維 護 管理
1 范圍
本
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
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
版本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 第
GA 502 消防監督技術裝各配各
GA 50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
3.1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筑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單項檢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單項功能進行技術測試性的檢查。
3.3
聯動檢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整體建筑各類消防設施進行聯動功能測試和綜合技術評價性的檢查。
4 總則
4.1 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分為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三種方式。
4.3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技術要求和檢查方法應當遵循 GA 503 的有
關規定。
4.4 管理要求:
a)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可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實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產、經
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b)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和聯動檢查的技術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
證上崗。單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聯動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可
以按照本標準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安裝資質的單位依照本
c) 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記錄和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記錄,應由檢測人員和檢測單
位簽字蓋章。檢測人員和檢測單位對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測試檢查記錄》和《建筑消防設
施聯動檢查記錄》(見附錄 A)負責。
d) 建筑消防設施投人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
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e) 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
間超過 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當地*消防機構各案,并采取
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5 消防控制室
5.1 消防控制室應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程等工作制度。
5.2 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應當實行每日 24h 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
障報警。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
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并填寫表 A.1的相關內容。
5.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5 正常工作狀態下,報警聯動控制設備應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
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
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6 巡查
6.1 一般
6.1.1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部位和內容,并填寫表 A.2。
6.1.2 依照有關規定每日進行防火巡查的單位和設有電子巡更系統的單位,應將建筑消防設
施巡查部位納入其中。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每周至少一次。
6.1.3 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
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2 巡查內容
6.2.1 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電源工作狀態,自備發電設備狀況,消防配電房、發電機房環
境,消防電源末端切換裝置工作狀態。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報警探測器外觀,區域顯示器運行狀態,CRT 圖形顯示器運
行狀況,火災報警控制器運行狀況,消防聯動控制器外觀和運行狀況,手動報警按鈕外觀,
火災警報裝置外觀,消防控制室工作環境。
6.2.3 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外觀,消防水箱外觀,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狀態,穩壓泵、
增壓泵、氣壓水罐工作狀態,水泵結合器外觀、標識,管網控制閥門啟閉狀態,泵房工作環
境。
6.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外觀,室外消火栓外觀,消防炮外觀,啟泵
按鈕外觀。
6.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外觀,報警閥組外觀,末端試水裝置壓力值。
6.2.6
泡沫滅火系統:泡沫噴頭外觀,泡沫消火栓外觀,泡沫炮外觀,泡沫產生器外觀,泡沫液貯罐間環境,泡沫液貯罐外觀,比例混合器外觀,泡沫泵工作狀態。
6.2.7 氣體滅火系統:氣體滅火控制器工作狀態,儲瓶間環境,氣體瓶組或儲罐外觀,選擇
閥、驅動裝置等組件外觀,緊急啟/停按鈕外觀,放氣指示燈及報警器外觀,噴嘴外觀,防
護區狀況。
6.2.8 防煙排煙系統:擋煙垂壁外觀,送風閥外觀,送風機工作狀態,排煙閥外觀,電動排
煙窗外觀,自然排煙窗外觀,排煙機工作狀態,送風、排煙機房環境。
6.2.9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外觀,應急燈工作狀態,疏散指示標志外觀,疏散
指示標志工作狀態。
6.2.10 應急廣播系統:揚聲器外觀,擴音機工作狀態。
6.2.11 消防:分機外觀,插孔外觀。
6.2.12 防火分隔設施:防火門外觀,防火門啟閉狀況,防火卷簾外觀,防火卷簾工作狀態。
6.2.13 消防電梯:緊急按鈕外觀,轎廂內外觀,消防電梯工作狀態。
6.2.14 滅火器:滅火器外觀,設置位置狀況。
6.2.15 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7 單項檢查
7.1 一般
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寫表 A.3。
7.2 單項檢查內容
7.2.1 消防供配電設施:消防用電設備電源末級配電箱處主、備電切換功能,發電機自動、
手動啟動試驗,發電機燃料檢查。
7.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警報裝置的警報功能,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
警控制器、CRT 圖形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報警顯示功能,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聯動控制
和顯示。其中火災報警探測器和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功能的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 25%。
7.2.3 消防供水設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增壓設施壓力工況,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
啟泵和主備泵切換功能,管道閥門啟閉功能。
7.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炮出水及壓力,消火栓啟泵按鈕,
系統功能。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組放水,末端試水裝置放水。其中末端試水裝置放水檢查
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6 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液有效期和儲存量,泡沫消防栓出水或出泡沫。
7.2.7 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儲存量,模擬自動啟動系統功能。
7.2.8 防煙和排煙設施:機械加壓送風機以及系統功能,送風機控制柜;機械排煙風機、排
煙閥以及系統功能,排煙風機控制柜;電動排煙窗啟、閉。
7.2.9 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電源切換和充電功能,標識正確性。
7.2.10 消防和應急廣播:通話、廣播質量,應急情況下強制切換功能。
7.2.11 防火分隔設施:防火門啟閉功能,防火卷簾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功能,電動防火門聯
動功能,電動防火閥的啟、閉功能。
7.2.12 消防電梯:首層按鈕控制和聯動電梯回首層,電梯轎廂內消防,
電梯井排水設備。
7.2.13 滅火器: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檢查數量不少于總數量的 25%。
7.2.14 其他需要測試檢查的內容。
8 聯動檢查
8.1 一般
8.1.1 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對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聯動控制功
能進行綜合檢查、評定,并填寫表 A.4。
8.1.2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
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年度聯動檢查記錄應在每年的
12月 30 日之前,報當地*消防機構各案。
8.2 聯動檢查內容
8.2.1 消防供電設施供電功能和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檢查,檢驗供電能力。
8.2.2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每層、每回路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設各的功能試驗。每 12 個月對每
只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檢查不少于一次。
8.2.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末端放水,進行系統功能聯動試驗,水流指示器報警,壓力開關、
水力警鈴動作。對消防設施上的儀器儀表進行校驗;每 12 個月對每個末端放水閥檢查不少
于一次。
8.2.4 消防給水系統zui不利點消火栓(消防炮)出水,分別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
12 個月累計對每個消火栓、卷盤、水炮檢查不少于一次。
8.2.5 泡沫滅火系統結合泡沫滅火劑到期更換進行噴泡沫試驗;檢驗系統功能;校驗儀器儀
表。
8.2.6 通過報警聯動,檢驗系統功能,進行模擬噴氣試驗;校驗儀器儀表,存儲容器稱重。
8.2.7 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電梯迫降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防火卷簾門及電動防火門的
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消防廣播切換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
志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正壓送風或者機械排煙系統功能,并測試風速、風壓值。
8.2.8 對每只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檢查每 12 個月不少于 1 次。
9 檢查測試工具和設備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用的工具和設備,可按 GA 502 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裝各的要求配置。
10 維護和故障處理程序
10.1 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
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各、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10.2 檢查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實施檢查的人員必須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報告,并填寫表 A.5。
10.3 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
決的,應在 24 h 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10 個工
作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10.4 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各查。
11 檔案
11.1 內容
建筑消防設施的檔案應包含基本
基本
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單項檢查記錄、聯動檢查記錄、故障處理記錄等。
11.2 保存期限
11.2.l 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11.2.2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 1 年。
11.2.3 《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記錄》、《建筑消防設施故障
處理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