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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 化工 | 其他 | 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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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可分為4類:污染監控點、空氣質量評價點、空氣質量對照點和空氣質量背景點。
第五條 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設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水平;
(二)確定環境空氣質量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質量狀況;
(三)判定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 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范規定的原則,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污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環境空氣質量常規監測項目應從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中選取。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測點,須開展必測項目的監測(必測和選測項目見附件一);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照點,還應開展部分或全部選測項目的監測。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測點,可根據各地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具體情況參照本條規定確定其必測和選測項目。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點位的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應設置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點、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照點。
第九條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點可從根據環境管理需要確定的地方空氣質量評價點中選取。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點的點位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區內,并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全部空氣質量評價點的污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于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質量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污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于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質量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四)各城市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點的設置數量應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據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區面積確定的最少點位數不同時,取兩者中的較大值;
(六)對于必測項目中存在年平均濃度連續3年超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20%以上的城市區域,空氣質量評價點的最少數量應為附件二規定數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條 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和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照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征,在遠離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區環境影響的地方設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中選取。空氣質量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區50千米以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照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區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條 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應設置空氣質量評價點、并根據需要設置污染監控點和空氣質量對照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