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微計數法是將一定體積的供試液濾過,使所含不溶性微粒截留在微孔濾膜上,在100倍顯微鏡下,用經標定的目鏡測微尺分別測定其最長直徑在10μm以上(≥10um)和25μm以上(≥25um)的微粒,根據過濾面積上的微粒總數,計算出被檢測的供試液每1ml(或每個容器)中含不溶性微粒的數量。
1、操作的實驗環境、儀器和用具
(1) 實驗環境 顯微計數法不溶性微粒儀的實驗操作所處環境應不得引入外來微粒,可以在超凈室、層流凈化臺或能符合要求的潔凈實驗室中進行。玻璃儀器和其他所需的用品都應潔凈。顯微計數法所用微粒檢查用水(或其他適宜溶劑),使用前須經不大于1.0μm的微孔濾膜濾過。
(2) 顯微鏡 雙筒大視野顯微鏡,目鏡內附標定的測微尺(每格5~10um)。坐標軸前后、左右移動范圍均應大于30mm,顯微鏡裝置內附有光線投射角度、光強度均可調節的照明裝置。檢測時放大100倍。
(3) 鏡臺測微尺(用于目鏡測微尺的標定)。
微孔濾膜 白色,孔徑0.45μm、直徑25mm(或13mm),一面印有間隔3mm的格柵;膜上如有10μm以上(≥10um)的不溶性微粒,應在5粒以下,并不得有25μm以上(≥25um)的微粒,必要時,可用微粒檢查用水沖洗使符合要求。
(4) 直徑25mm(或13mm)夾式定量濾器。
(5) 平皿。
(6) 平頭無齒鑷子。
(7) 計數碼器。
2、顯微計數法不溶性微粒儀的操作方法
(1) 供試品檢查前的準備
(2) 取50ml微粒檢查用水(或其他溶劑),經微孔濾膜(一般孔徑為0.45μm)濾過,置于潔凈的適宜容器中,旋轉使可能存在的微粒均勻,靜置待氣泡消失。按顯微計數法項下的檢查法檢查,每50ml中含10μm以上(≥10um)的不溶性微粒應在20粒以下,含25μm以上(≥25um)的不溶性微粒應在5粒以下。否則表明微粒檢查用水(或其他溶劑)、玻璃儀器和實驗環境不適于進行微粒檢查,應重新進行處理,檢測符合規定后放可進行供試品檢查。
(3) 用水沖洗平皿,再用凈化水反復沖洗,瀝干,置實驗環境中備用。
(4) 在凈化臺上,將濾器用凈化水沖洗至潔凈,用平頭無齒鑷子夾取2.4項下符合要求的測定用微孔濾膜置濾器托架上,用濾器夾固定濾器,倒置,反復用凈化水沖洗濾器內壁,瀝干后安裝在抽濾瓶上備用。
(5) 待檢樣品應事先除去外包裝,并用凈化水將容器外壁沖洗干凈,置適宜實驗環境中備用。
(6) 檢查法
標示裝量為25ml或25ml以上的靜脈用注射液或注射用濃溶液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用水將容器外壁洗凈,在層流凈化臺上小心翻轉20次,使溶液混合均勻,立即小心開啟容器,用適宜的方法
(7) 抽取或量取供試品溶液25ml,沿濾器內壁緩緩注入經預處理的濾器(濾膜直徑25mm)中,靜置1分鐘,緩緩抽濾至濾膜近干,再用微粒檢查用水25ml,沿濾器內壁緩緩注入,洗滌并抽濾至濾膜近干,然后用平頭無齒鑷子將濾膜移置平皿上(必要時,可涂抹極薄層的甘油使濾膜平整),微啟蓋子使濾膜干燥后,將平皿閉合,置顯微鏡載物臺上。調好入射光,放大100倍進行顯微測量,,調節顯微鏡至濾膜格柵清晰。移動坐標軸,分別檢測有效過濾面積上最長粒徑在大于10μm(≥10um)和25μm以上(≥25um)的微粒數。另取至少兩個供試品,同法測定,計算測定結果的平均值。
(8) 標示裝量為25ml以下的靜脈用注射液或注射用濃溶液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用水將容器外壁洗凈,在層流凈化臺上小心翻轉20次,使混合均勻。立即小心開啟容器,用適宜的方法直接抽取容器中的全部溶液,沿濾器內壁緩緩注入濾器(濾膜直徑13mm)中,照上述3.2.1同法測定。
(9) 靜脈注射用無菌粉末及供注射用無菌原料藥 除另有規定外,照光阻法檢查法3.2.3或制備供試品溶液,同3(2)操作測定。
3、記錄與計算
(1) 記錄 顯微計數法不溶性微粒儀的記錄應包括所用儀器型號;供試品包裝情況,檢驗數量;測定用濾膜處理前后微粒水平,微粒檢查用水來源或制備情況與含微粒數。
(2) 計算 用手撳計數碼器分別統計濾膜上直徑10μm以上(≥10um)的微粒數,以及25μm以上(≥25um)的微粒數,計算,即得每1ml供試品溶液(或每個容器或每份供試品)中所含10μm以上(≥10um)和25μm以上(≥25um)的不溶性微粒數。
4、注意事項
(1) 各種形狀的微粒應以實測到的最長粒徑計算,重疊微粒和聚合膠體微粒均以單個微粒計數;結晶析出不屬于檢測范圍,故不應計算。
(2) 必要時另取微粒檢查用水(或其他溶劑)25ml照3.2.1項下自“沿濾器內壁緩緩注入,洗滌并抽濾至濾膜近干”起,依法操作,此項空白試驗僅可視作對操作環境、實驗用具的認證,所得數據不必在供試品檢查結果中扣除,但對檢測結果的正確與否有密切關系。此項試驗必須檢測全濾膜,達到3(1)的要求后方可進行樣品檢測。
(3) 顯微計數法不溶性微粒儀檢測法不適用于乳液型和混懸型注射劑,對于黏度過高者,光阻法和本法均無法測定時,可用適宜的溶劑經適量稀釋后測定。
(4) 供試品的檢查數量:為確保檢查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取供試品3瓶(支)以上進行不溶性微粒檢查。
5、結果與判定
(1) 標示裝量為100ml或100ml以上的靜脈用注射液 除另有規定外,每1ml中含10μm以上(≥10um)的微粒不超過12粒,含25μm以上(≥25um)的微粒不超過2粒,判為符合規定。
(2) 標示裝量為100ml以下的靜脈用注射液、靜脈注射用無菌粉末、注射用濃溶液及供注射用無菌原料 除另有規定外,每個供試品容器中含10μm以上(≥10um)的微粒不超過3000粒,含25μm以上(≥25um)的微粒不超過300粒,判為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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