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周期 | 現貨 | 規格 | 12V18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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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號 | 沒有 | 應用領域 | 能源,電子,交通,航天,電氣 |
主要用途 | 后備儲能 |
電信通訊系統、不間斷電源(UPS)、消防及保安系統、緊急照明系統、移動測量設備、電力系統、儀器儀表、軍事領域、鐵路系統、自動控制設備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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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價 | ¥13 |
訂貨量 | 1 |
更新時間:2019-08-15 16:36:31瀏覽次數: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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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蓄電池6-GFM-18 12V18AH通信系統
市電、備用油機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通信逆變器(或UPS)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低壓交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應為220 V或380 V(三相五線制),額定頻率應為50 Hz。通信設備直接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電壓的+5%~一10%。通信整流設備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交流電壓允許變化范圍為額定電壓的+10%~一15%。在供電過程中,若電網電壓或發電機的電壓變化范圍超出通信設備或整流設備的允許變化范圍,應當采用交流調壓器或交流穩壓器,以便保證輸入交流電壓在允許變化范圍以內。低壓交流電源的頻率變化范圍應在額定值的士4%以內,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不應大于5%。 [2]
直流基礎電源
為各類通信設備、通信逆變器和直流變換器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直流基礎電源。通信局(站)直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為一48 V。該直流基礎電源的電池組通常由24只鉛蓄電池組成,充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在一51.6 V~一55 V之間變化。放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低于一48 V額定電壓,考慮到通信局(站)內部直流饋電線的壓降,所以通信機房每個機架的直流輸入電壓允許變化范圍為一40 V~一57 V。一48 V直流基礎電源輸出端的各種雜音電壓為:
電話衡重雜音電壓:≤2 mV(300~3400 Hz)
峰一峰值雜音電壓:≤200 mV
寬頻雜音電壓:≤100 mV(3.4~150 kHz)
≤30 mV(150 kHz~30 MHz)
離散頻率雜音電壓:≤5 mV(3.4~150 kHz)
≤3 mV(1 50~200 kHz)
≤2 mV(200~500 kHz)
≤1 mV(500 kHz~30 MHz) [2]
供電質量指標
編輯
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1051—2000規定,通信局(站)的基礎電源分為交流基礎電源和直流基礎電源兩大類。
交流基礎電源
由市電或備用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
低壓交流電的額定電壓為220/380V(三相五線制),即相電壓220V,線電壓380V:額定頻率為50Hz。
通信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通信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電壓值的+5%~一10%,即相電壓231~198V,線電壓399~342V。
通信電源設備及重要建筑用電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電壓值的+10%~一15%,即相電壓242~187V,線電壓418~323v。
當市電供電電壓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采用調壓或穩壓設備來滿足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的要求。
交流電的頻率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值的±4%,即48~52Hz。
交流電的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應不大于5%。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是電壓的諧波分量有效值與總有效值之比。
大、中型通信局(站)應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要求安裝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使之采用100kVA以下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于0.85;采用100kVA以上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于0.9。
此外,三相供電電壓不平衡度
直流基礎電源
向各種通信設備和二次變換電源設備或裝置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直流基礎電源。
YD/T1051—2000規定,直流基礎電源電壓廋選一48V,過渡時期暫留一24V。此外,目前有一部分移動通信基站的直流基礎電源電壓為+24V。 [3]
復華蓄電池6-GFM-18 12V18AH通信系統
⒈ 蓄電池荷電出廠,從出廠到安裝使用,電池容量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若時間較長,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補充充電。如果蓄電池儲存期不超過一年,在恒壓2.27V/只的條件下充電5天。如果蓄電池儲存期為1~2年,在恒壓2.33V/只條件下充電5天。
⒉蓄電池浮充使用時,應保證每個單體電池的浮充電壓值為2.25~2.30V,如果浮充電壓高于或低于這一范圍,則將會減少電池容量或壽命。
⒊當蓄電池浮充運行時,蓄電池單體電池電壓不應低于2.20V,如單體電壓低于2.20V,則需進行均衡充電。均衡充電的方法為:充電電壓2.35V/只,充電時間12小時。
⒋蓄電池循環使用時,在放電后采用恒壓限流充電。充電電壓為2.35~2.45V/只,大電流不大于0.25C10 具體充電方法為:先用不大于上述大電流值的電流進行恒流充電,待充電到單體平均電 壓升到2.35~2.45V時改用平均單體電壓為2.35~2.45V恒壓充電,直到充電結束。
⒌電池循環使用時充電*的標志:
在上述限流恒壓條件下進行充電,其充足電的標志,可以在以下兩條中任選一條作為判斷依據:
⑴充電時間18~24小時(非深放電時間可短)。
⑵充電末期連續三小時充電電流值不變化。
⑶ 恒壓2.35~2.45V充電的電壓值,是環境溫度為25℃的規定值。當環境溫度高于25℃時,充電電壓要相應降低,防止造成過充電。當環境溫度低于25℃時,充電電壓應提高,以防止充電不足。通常降低或提高的幅度為每變化1℃每個單體增減0.005V。
⒍蓄電池放電后應立即再充電,若放電后的蓄電池擱置時間太長,即使再充電也不能恢復其原容量。
⒎電池使用時,務必擰緊接線端子的螺栓,以免引起火花及接觸不良。
⑴ 避免將電池與金屬容器直接接觸,應采用防酸和阻熱材料,否則會引起冒煙或燃燒。
⑵使用的充電器在的條件下充電,否則可能會引起電池過熱、放氣、泄漏、燃燒或破裂。
⑶不要將電池安裝在密封的設備里,否則可能會使設備破裂。
⑷將電池使用在醫護設備中時,請安裝主電源外的后備電源,以免主電源失效引起傷害。
⑸將電池放在遠離能產生火花設備的地方,否則火花可能會引起電池冒煙或破裂。
⑹不要將電池放在熱源附近(如變壓器),否則會引起電池過熱、泄漏、燃燒或破裂。
⑺應用中電池數目超過一只時,請確保電池規格及參數**,盡可能選取統一品牌統一批次。確保電池間連接無誤,且與充電器或負載連接無誤,否則會引起電池破裂、燃燒或電池損害,某些情況下還會傷人。
⑻電池一般較重,特別注意別讓電池砸在腳上。
⑼電池的使用范圍如下。超出此范圍可能會引起電池損害。
電池的正常操作范圍為:77.F(25℃)
電池放電后(裝在設備中):5.F到122.F(-15℃到50℃)
充電后:32.F到104.F(0℃到40℃)
儲存中:5.F到104.F(-15℃到40℃)
⑽不要將裝在機車上的電池放在高溫下、直射陽光中、火爐或火前,否則可能會造成電池泄漏、起火或破裂。
⑾不要在充滿灰塵的地方使用電池,可能會引起電池短路。在多塵環境中使用電池時,應定期檢查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