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媒脫氣法規解讀,帶你進一步了解溶媒脫氣儀
海益達自主研發生產了ZKT-25 、 MTQ-15、RMT-15S、 FTQ-10K、 FT1-10KM等溶媒脫氣裝置,時常有用戶問:關于脫氣,各個法規到底是怎么規定的,今天就給大家簡要分析總結一下溶媒脫氣相關的知識。
各類法規對溶媒(溶出介質)的要求如下:
USP<711>
藥典各論中規定了藥品需要采用的溶媒介質是緩沖液的話,需要調整溶媒的pH在規定值的±0.05范圍內。溶媒中溶解的氣體如果使溶出實驗結果產生偏差,則需要在實驗前進行脫氣。
脫氣的方法可以是:
①在不斷攪拌的狀態下加熱介質,到大約41℃,立即通過0.45μm或更小孔徑的濾膜過濾,在真空狀態下繼續攪拌約5min。
②其它經過驗證的脫氣方法。
USP<1092> 溶出方法的開發與驗證
在選擇溶媒時,需要考慮緩沖液、pH值和表面活性劑對藥物溶解度和穩定性的影響,當然劑型的主要參數,如硬度、脆度、增溶劑等助劑的加入也會影響藥物溶出的釋放機理(速釋、緩釋和控釋)和崩解速率。
建立溶出方法時,需要符合漏槽條件:溶媒體積需要至少為藥物飽和溶液體積的三倍。達到這個漏槽條件后,溶出結果才能反映為劑型的真正溶出特性。
采用水和有機相的混合溶媒是不被提倡,但如果經過適當的驗證和評估,這種類型的溶媒也可以被接受。
溶媒的脫氣是非常重要的,氣泡存在于藥劑表面或溶出籃表面,會使藥物溶出受阻,導致檢測結果偏差。氣泡也會附著在轉軸、槳和溶出杯內壁,存在于藥劑表面的氣泡會增加藥劑浮力,增加溶出速率,同時減小了藥劑與溶媒的接觸面,而降低了溶出速率。
含表面活性劑的溶媒,通常無需脫氣處理,因為脫氣反而會產生很多氣泡。
對于膠囊或者凝膠涂覆的藥品,在溶出實驗中可以增加酶類物質。
溶媒加熱的時間需要盡量縮短,需要達到USP要求的脫氣要求,真空度建議達到100mbar以下。
溶媒體積需要控制在±1%允許范圍內,體積需要在室溫下測得,更精確的測量方法是采用重量法測量溶媒體積。溶出實驗中,溶媒溫度需要控制在±0.5℃范圍內,每個溶出杯內的溶媒溫度都要單獨測量。
《口服固體制劑溶出度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對溶出介質的規定
如有可能,溶出度試驗應盡可能在生理條件下進行,這樣可以參比制劑體內行為解釋相關的溶出度。溶出介質的體積一般為500,750、900和1000mL,**為漏槽條件,但不強制要求。應采用pH為1.2~6.8的水性介質,一般不超過pH8.0。
某些制劑和組分對溶出介質中溶解的空氣敏感,因此需要脫氣。
下面我們梳理一下法規要求和RMT-15S溶媒脫氣儀的符合性:
法規具體要求項 | RMT-15S性能 | 符合性 |
溶媒體積控制在±1% | <1% | ? |
更精確的體積測量方法是重量法 | 重量法 | ? |
溶出介質的體積為500,900和1000mL | 250-1000ml可選 | ? |
pH為1.2~6.8的水性介質 | *符合 | ? |
溶媒加熱的時間需要盡量縮短 | 脫氣時間可根據用戶需求自由選擇,靈活掌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