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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和其他相關法規簡介-醫療器械質量控制

閱讀:1823        發布時間: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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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和其他相關法規簡介

Medical Device Industry Quality Control

本文概述了在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歐盟(GMP附錄11)和中國(NMPA)所用電子記錄(數據輸入、存儲、簽名和審批)的法規和指南,這些法規和指南會對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的數字化增強檢測解決方案產生影響。與紙質記錄方法相比,使用顯微鏡進行數字化增強檢測具有更一致和更高效的檢測優勢。但是,與紙質記錄和簽名的規定相比,電子記錄和簽名的規定有明顯不同的建議和要求。電子記錄的創建、驗證、存儲和備份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在諸多情況下,組織機構采用的目測檢查方法有許多手動步驟,降低了滿足這些電子記錄要求的效率。目前,用于可追蹤顯微鏡的Exalta智能設備提供了更好的解決方案。Exalta使用戶能夠為有效的醫療器械質量控制建立數字化增強的檢測解決方案,并幫助用戶為符合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和GMP附錄11等法規的規定做好準備。

簡介

在以往的二十年中,用于質量控制的數字化管理系統越來越流行,取代了包括醫療器械在內的各個行業中使用的紙質管理系統。與紙質記錄方法相比,使用顯微鏡對醫療器械進行數字化增強的目測檢查更有效,并提供更一致的結果。但是,世界各地的主要監管機構對與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相關的電子記錄和簽名比紙質記錄有更多不同的規定和指南。

目前,許多醫療器械制造商可能會使用具有大量手動步驟的目測檢查方法。這些“以手動為主"的目測檢查方法缺點是難以符合有關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法規的建議和要求。

這些法規和指南對于實現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的數字化有何要求?一般來說,對于電子記錄的要求包括數據輸入、處理、記錄、存儲、備份和檢索、結果報告、批準、簽名、可追溯性和審計追蹤等內容。此處提供了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1] 、歐盟GMP附錄11 [2]和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醫療器械檢驗規范[3]中的法規和指南概述。

免責聲明:本文件中提供的概述不構成也不預期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建議或任何其他建議。本概述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僅供一般參考使用。本概述的讀者應聯系他們的顧問或律師以獲取有關任何特定事項的建議。只有個人顧問或律師才能確信本概述中包含的信息適用于或適合某種特定的情況。我們并未做出關于本概述的內容是完整的或無錯誤的陳述。

本概述還提到了數字化增強的目測檢查解決方案,盡可能地減少了整個工作流程中的手動步驟[4,5] ,可以使用戶更有效地符合關于與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相關的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法規和指南。Leica Microsystems生產的用于可追溯性顯微鏡的Exalta 智能設備可幫助用戶建立數字化增強檢測方案[4,5]并為符合這些法規要求做好準備。

法規和指南的概述

美國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

以下信息來自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1]發布的聯邦法規(CFR)第21章第11款中的信息。該文件為行業提供有關電子記錄和簽名的適用范圍和應用方面的指導。

適用范圍的狹義解釋

為了推動創新和技術進步以造福公眾健康并避免不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成本費用,FDA有意對第11款的適用范圍進行狹義解釋[1]。這就是說對于需要保存或提交給FDA的記錄,只有當這些記錄以電子格式而不是紙質格式使用時第11款才適用。但是,當紙質記錄已經滿足所有要求時,這一規定不適用于電子記錄的紙質打印版。

第11款中記錄的定義

在這種狹義解釋下,第11款適用于以下電子記錄[1]:

1) 以電子格式保存的、代替或補充紙質格式的記錄;

2) 以電子格式提交給FDA的記錄;

3) 用于執行受監管活動的電子記錄,補充紙質文件;

4) 取代手寫簽名和其他簽名方式的電子簽名。

注意:對于需要保存的記錄,建議用戶提前確定如何執行受監管活動,即是以電子形式還是紙質形式保存。該決定應清楚地記錄在案。

確認

確認計算機化系統的決定應考慮用戶能否滿足要求并確保記錄和簽名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1]。FDA建議采用基于風險評定文件的方法,以確定系統對于產品質量、安全和記錄完整性的影響。

審計追蹤

應遵守有關文檔編制的所有要求,例如日期和時間[1] 。在沒有此類要求的情況下,審計追蹤或其他物理性、邏輯性或程序性安全措施對于確保記錄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仍十分重要。應根據規定的要求、風險評定、記錄完整性和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做出決定。

此外,在創建、修改或刪除受監管的記錄時,審計追蹤會十分有用。

記錄副本

調查人員在檢查期間應可以適當查閱記錄[1] 。應使用已確立的軟件轉換或導出方法以常見電子格式(PDF、XML或SGML)提供電子記錄的副本。所使用的復制過程應生成保留記錄內容和含義的副本。允許在機構現場使用其硬件以個人可讀的形式檢查、審查和復制記錄。

記錄保存

根據規定的要求和風險評定文件,包括確定記錄隨時間變化的價值[1]決定如何保存記錄。重要的是,所需記錄的任何副本均應保留其內容和含義。記錄或以非電子格式(例如縮微膠卷、縮微膠片和紙張),或以標準電子文件格式(例如PDF、XML或SGML)存檔。此外,電子和非電子記錄和簽名可以共存,即混合保存的情況。

GMP附錄11(歐盟)

下述內容基于歐洲合規性學會(ECA)基金會[2]發布的EudraLex第4卷附錄11中的信息。該文件為人用和獸用醫藥產品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運用的計算機化系統提供指南。

原則

該附錄可作為解釋醫藥產品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監管活動原則的指南[2] 。其涉及所有形式的計算機化系統,即協同工作以提供特定功能的軟件和硬件。該附錄規定使用計算機化系統代替人工操作不得降低過程控制、質量保證和產品質量,也不得提高過程風險。

確認

與確認相關的文件應涵蓋相關的生命周期步驟,并應包含所用系統的更新清單,包括在確認過程中觀察到的任何變更的記錄[2] 。計算機系統的功能應由基于風險評定和GMP影響的用戶需求規范描述。應制定正式的評估和報告方法,以確保質量和績效評估,并包括測試方法的演示。還應考慮系統的參數限制、數據限制和錯誤處理。測試工具的書面評估和數據傳輸的檢查應落實到位,以確保其在此過程中的充分性和準確性。

數據輸入

計算機化系統和其他系統之間的電子數據交換應包含適當的內置檢查功能,以確保正確和安全的數據輸入和處理[2]。當手動輸入關鍵數據時,應執行額外的檢查,例如由第二名操作者進行檢查或經過確認的電子方式,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風險管理措施應涵蓋錯誤或不正確輸入數據的后果。

數據存儲

應在保存期內檢查和驗證所存儲數據的可訪問性、可讀性及準確性[2]。應定期執行備份,并應定期監控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恢復能力。應確認生成電子存儲數據的清晰打印輸出的能力,批量放行的記錄應表明對原始數據輸入的任何更改。

審計追蹤

應考慮在內置系統中記錄所有與GMP相關的更改和刪除記錄,以進行審計追蹤,并應記錄這些更改的原因[2]。此類審計追蹤需要定期提供并定期審查。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可代替手寫簽名用于簽署機構內的記錄[2] 。應包括簽名的時間和日期,并與各自的記錄Yong久鏈接。

安全性

操作者輸入、更改、確認或刪除數據(包括日期和時間)、記錄和文件的身份,應記錄在專門設計的管理系統中[2]。

存檔

應可以進行數據歸檔。應檢查數據的可讀性、可訪問性及完整性[2]。當對系統(例如計算機設備或程序)進行更改時,應可以進行數據檢索。

醫療器械檢驗規范(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

根據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關于醫療器械檢驗工作規范的規定[3] ,醫療器械生產機構的法規事務和質量保證(RA/QA)部門可以建立電子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的質量控制(QC)程序,用于收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QC數據。總體來說,NMPA對電子記錄的要求與上文所述的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1]相同。

這些法規和指南有何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

如上所述,三項法規提供了有關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的電子記錄和簽名的使用指導。NMPA對電子記錄的規定遵循FDA第11款的規定。下面討論FDA第11款與歐盟附錄11之間的異同。表1中還給出了關于比較情況的概述。 

相似之處

> 第11款和附錄11法規/指南在電子記錄和簽名的確認、輸入、存儲和存檔方面有類似的建議。

> 第11款和附錄11對電子記錄和簽名的審計追蹤都有類似的建議。

不同之處

> 第11款適用于有關公共衛生、食品和醫療器械領域內創新和技術的電子記錄。

> 附錄11涉及人用和獸用醫藥產品的所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監管活動。

> 第11款僅涉及電子格式記錄和簽名的保存、分發和使用。但是,附錄11涉及所有形式的計算機化系統,即協同工作以提供特定功能的軟件和硬件,用于取代手動操作。因此,第11款的適用范圍比附錄11窄。

> 第11款更具體地說明了電子記錄的使用、保存和存檔等方式。例如,與附錄11不同,它提到了特定的文件格式,如 PDF、XML或SQML。

> 第11款非常強調遵循規定要求的重要性,而附錄11則沒有。此外,第11款僅適用于根據法規要求保留的記錄。

> 電子簽名的使用在不同的法規中并不*相同。在附錄11中,公司范圍內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的效力,而第11款適用于法規要求的電子簽名。

> 第11款提到了同時保留和使用電子記錄和紙質記錄(混合情況)的可能性,并就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提供了一些指導。附錄11不涉及混合情況。

> 附錄11強調了在使用計算機化系統代替人工操作時保持產品質量、過程控制和降低風險的重要性。第11款旨在允許廣泛地使用電子技術,同時保護公眾健康。


FDA11

EU附錄11

是否適用于所有形式的計算機化系統?

是否僅適用于電子記錄和簽名?

是否僅適用于受監管的活動?

保存電子記錄是否含有紙質記錄

提交電子記錄是否含有紙質記錄

分發電子記錄

電子記錄用于受監管的活動

N/A

電子記錄的紙質打印

電子簽名取代手寫簽名

計算機化系統的驗證



>基于風險評定

>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審計追蹤或安全措施

記錄的副本

電子文件格式

PDFXMLSGML

N/A

以電子格式保存記錄

以非電子格式保存記錄

N/A

安全性和操作者身份的記錄

N/A

存檔



>只有電子格式

>混合情況(同時具有紙質和電子記錄)

N/A

定期備份


 1FDA11和歐盟附錄11關于醫療器械質量控制的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法規之間的要求比較N/A “不適用"的縮寫。

   


現有的數字化檢驗方法和滿足電子記錄相關法規的要求

目前用于醫療器械的目測檢查方法還沒有提高整體檢查過程實用性的系統和軟件,即有許多手動步驟來檢查器械以及輸入和傳輸數據[4,5] 。因此,這會降低滿足有關電子記錄、批準和簽名的法規和指南要求的效率。Leica Microsystems生產的用于可追溯性顯微鏡的Exalta智能設備(參見圖1),現已上市,可幫助用戶:i)為醫療器械的實際顯微鏡檢查建立數字化增強解決方案,盡可能地減少手動步驟[4,5] ;ii)由于易于記錄可追溯性、電子簽名和批準、快速的用戶身份驗證和實用的審計追蹤功能,為符合法規要求做好準備,例如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和GMP附錄11等法規。

總結


本報告概述了美國(FDA聯邦法規第21章第11款)、歐盟(GMP附錄11)和中國(NMPA規范)關于醫療器械檢查中使用電子記錄的法規。數字化增強檢查比紙質記錄方法有顯著的優勢。這些優勢可以產生更一致和更有效的檢查結果。但是,電子記錄的規定與紙質記錄的要求不同,并且可能因國家而異。目前,制造商使用的目測檢查方法可能有許多手動步驟,從而降低了遵循這些電子記錄規定的效率。Leica Microsystems生產的用于可追溯性顯微鏡的Exalta智能設備使用戶能夠建立數字增強化的檢查解決方案,以實現更有效的醫療器械質量控制,并幫助他們為符合此類電子記錄法規的要求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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