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監測系統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1.遇到特殊的情況或發生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地下水水質時,應隨時增加采樣頻次;
2.作為生活飲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監測井,每月采樣一次;
3.背景值監測井和區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壓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樣一次;
4.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井采樣時間盡量相對集中,日期跨度不宜過大;
5.污染控制監測井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其中某一監測項目如果連續2年均低于控制標準值的五分之一,且在監測井附近確實無新增污染源,而現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況下,該項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一旦監測結果大于控制標準值的五分之一,或在監測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現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時,即恢復正常采樣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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