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臭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和濃度排放限值
目前的惡臭監測,主要依據是《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
1.標準的適用范圍
存在的問題:目前排放標準( GB 14554-93)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基本上屬于“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但事實上不同的行業,一方面,產生的惡臭氣體種類和數量千差萬別,另一方面,控制惡臭的難度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解決對策:借鑒水、氣的污染控制管理經驗,在制定絕大多數行業適用的綜合排放標準的基礎上,針對某些特殊行業,如垃圾堆放、制藥、香精香料生產、化工等制定專門的行業排放標準,作為綜合排放標準的有效補充(如GB 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有條件的區別對待,使標準本身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科學有效。
2.標準的濃度排放限值
存在的問題:GB 14554-93中對于無組織排放實行的是廠界濃度限值,而對于有組織排放實行的則是排放量限值,而沒有排放濃度限值,這是與現行的各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最大的不同。從本質上講惡臭本身也是一種“氣體",對于某些間歇性有組織排放惡臭氣體的污染企業,*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排氣筒短時間高濃度的惡臭氣體排放,按照現行的標準,雖然其排放量限值可能達標,但由于排放的濃度較高,仍然可能對周圍的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
解決對策:對惡臭污染物的有組織排放,同樣實行濃度和排放量雙控制,即設定最高排放量的同時,設定最高允許濃度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