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儀器的怎么校準、保養(yǎng)及使用注意事項?
簡介
由于玻璃儀器品種繁多,用途廣泛,形狀各異,而且不同專業(yè)領域的分析實驗室還要用到一些特殊的玻璃儀器,因此,很難將所有玻璃儀器進行詳細的分類。按照通用標準,通常是將實驗室中所用的玻璃儀器和玻璃制品大致分為以下8類:
(1)輸送和截留裝置類,如玻璃接頭、接口、閥、塞、管和棒等。
(2)容器類,如皿、瓶、燒杯、燒瓶、槽和試管等。
(3)基本操作儀器和裝置類,如用于吸收、干燥、蒸餾、冷凝、分離、蒸發(fā)、萃取、氣體發(fā)生、色譜、分液、攪拌、破碎、離心、過濾、提純、燃燒和燃燒分析等的玻璃儀器和裝置。
(4)測量器具類,如流量、比重、壓力、溫度、表面張力等的測量儀表及量器、滴管、吸液管和注射器等。
(5)物理測量儀器類,如用于測試顏色、光密度、電參數、相變、放射性、分子量、黏度和顆粒度等的玻璃儀器。
(6)用于化學元素和化合物測定的玻璃儀器類,如用于砷、二氧化碳、元素分析、原子團分析、金屬元素、硫、鹵素和水分測定等的儀器。
(7)材料試驗儀器類,如用于氣氛、氣體、金屬及礦物、礦物油、建材和水質測量等的儀器。
(8)食品、醫(yī)藥、生物分析儀器類,如用于食品分析、血液分析、微生物培養(yǎng)、顯微鏡附件、血清和疫苗試驗、尿化驗等的分析儀器。
玻璃儀器的使用
當要求得到高準確度時,應盡可能按校準時的條件來操作,并要求用分度誤差的校準值。使用前量器應清洗,如果校準時發(fā)現(xiàn)示值容量有偏差時,應做適當修正。
(一)容量瓶
如果使用容量瓶配制水溶液,則用蒸餾水清洗后可不必干燥。稀釋水溶液的方法推薦如下:把待溶解的物質加入適量的水,在必要時可適度加熱并搖動使之溶解。接著加水使液面升到刻度線幾厘米以下。蓋上瓶塞混合后,用洗瓶水流沖洗使液面升到刻度線以下1cm處,打開容量瓶塞,靜置2min,讓瓶頸的液體瀝下,要使溶液重新達到室溫可以蓋上瓶塞多等待一些時間。后從刻度線以下1cm以內的一點沿著瓶頸流下一定的水,使彎液面的低點調定在刻度線上。蓋上瓶塞搖動顛倒容量瓶,使溶液均勻備用。
(二)量筒和量杯
量筒和量杯經清洗和干燥后,充以待測液體至標稱容量刻線或所需的刻線上幾毫米,接著用吸管將多余的液體吸出。
(三)吸量管
1.量出式吸量管
吸量管用蒸餾水清洗之后,再用待用液體沖洗。
吸量管吸取液體至零標線以上或所需刻度線以上幾毫米。
2.量入式吸量管
用蒸餾水清洗之后進行干燥或用待測溶液沖洗3次。吸取液體至零標線以上或所需刻度線以上。為了得到正確的量入容量,吸量管應按有關容量定義所述方法操作。
玻璃儀器的校準方法
待校準的量器應按規(guī)定方法清洗干凈并充滿蒸餾水,量入式量器應進行干燥,可采用酒精沖洗或用熱氣烘干,量出式量器只須適當清洗,一次性吸量管在校準前則不必清洗:
(一)溫度
校準必須在室內進行,室溫波動不得大于1℃/h。要確保量器或稱量瓶以及校準用水都處于同一室溫下。
(二)量器的稱量
待校準的量出式量器或稱量瓶,其稱量的準確度應高于規(guī)定允差的10%。
(三)注液
對于量入式量器應注水到待校準分度線以上幾毫米處,然后用吸管將多余的水吸出,以此對分度線做后的調定,而量入式吸量管則使用濾紙對分度線做后的調定。
對于量出式量器應夾放在垂直位置并注水到被檢分度線以上幾毫米處,然后除去流液口外部的液滴,再通過流液口排出多余的水,將液面調定至分度線,傾斜接收容器與流液口端接觸以除去粘附于流液口的所有液滴,接著讓水通暢地注入已知質量的稱量瓶中。要獲得準確的量出容量,必須注意因量器而異,并應在產品標準中在有關容量定義的章節(jié)中加以說明。
(四)稱量
已注水的承載容器或稱量瓶應符合準確度稱量,校準時應使用分度值為0.1℃的溫度計測量水溫。溫度計可置于供水管內也可置于稱量后的注水量器中。需要二次稱量即承載容器稱量IL和空容器稱量IE是在正常情況下IL和IE是在同樣條件下進行觀測而不必對天平的準確零位進行調整,可以使用單盤或雙盤天平。但對于雙盤天平則可將一只與被稱量容器相同的容器放在相對的秤盤上。通過對兩者的稱量作為容器的質量,兩次稱量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以保證相同條件下稱重。還應記錄天平室的空氣溫度及大氣壓力。在進行這項測量時,應仔細而迅速地進行,以減少蒸發(fā)損失所產生的誤差。所使用的天平應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中,應將稱量量器的外部清潔干凈,并小心拿放以防污染,可按要求用潔凈的棉布擦凈,并戴上洗凈的棉布手套拿取。
(五)計算
承載容器質量IL和空容器質量IE之差就是待校準量器量入或量出水的表觀質量,然后按相應公式進行容量的計算。
玻璃儀器的保養(yǎng)
(1)可以直接加熱的玻璃儀器:試管、玻棒、坩堝和蒸發(fā)皿等。
(2)不能用酒精燈直接加熱,必須墊上石棉網以后才可加熱的玻璃儀器:燒杯、燒瓶(圓底燒瓶和平底燒瓶)蒸餾燒瓶(圓底蒸餾燒瓶和平底蒸餾燒瓶)和錐形瓶。
(3)在使用時不能加熱,但可以在不加熱的條件下,在這些儀器中進行化學反應的玻璃儀器:啟普發(fā)生器、集氣瓶、表面皿和干燥管等。
(4)在使用時不能加熱,也不能在其中進行化學反應的玻璃儀器:膠頭滴管、分液漏斗、長頸漏斗、水槽、量筒、酸式滴定管、堿式滴定管、干燥器、試劑瓶、滴瓶和冷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