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包裝秤與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要求的概述
關于包裝秤與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要求的概述: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對以重量、容量標注的凈含量(裝料質量)處于5g~25kg的定量包裝商品,在裝料衡器進行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時, 除了滿足JJG564-2002的其他有關要求外,還應使單件包裝商品的實際凈含量與標注凈含量的偏差不得超過JJG564-2002表7的規定,并且每批包裝商品的平均偏差應當大于或等于零。JJG564-2002表7給出了以重量、容量標注的包裝商品的負偏差。實際工作中發現,有些情況下,檢定合格的秤包裝出來的產品不符合JJG564-2002表7的規定。例如,檢定一臺用于包裝大米的預設值為MP=20kg的定量包裝秤,檢定數據如本文表1所示。
這臺秤按照JJG564-2002檢定結果為合格,符合X(0.5)級要求,但包裝的產品是用于零售的袋裝大米,屬于“定量包裝商品”,因此還需要考慮《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判斷其是否滿足凈含量的要求。按這臺秤包裝出的產品平均偏差小于零,顯然不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那么為什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測合格的秤包裝出來的產品卻不符合國家法規? 按照對JJG564-2002的理解, 這臺秤應該判為不合格。但是,如果包裝的不是“定量包裝商品”, 就可以不用考慮JJG564-2002表7的要求。根據經驗,遇到上述情況, 只要把裝料預設值MP設置的比要求的凈含量稍大一些,根據物料反復試驗,直到這一數值達到較為理想的大小為宜,從而保證包裝的產品實際凈含量平均偏差大于或等于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關于包裝秤與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要求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