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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學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含對照品)
閱讀:1570 發布時間:2018-7-6《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所需材料:
1、科研、教學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含對照品)申請表
2、購買方資質證明性文件復印件,醫療機構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科研教學單位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生產企業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
3、供應方《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定點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性文件復印件,供應方為北京市轄區內定點生產、經營企業及《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可不提供
4、購買方合法用途證明性文件
5、購買數量的依據及相應計算或產生過程
6、購買方倉儲設施、安全保衛設施及其布局圖
7、購買方相應購進、保管、發放、使用、銷售、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8、購買方安全保衛部門意見
9、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并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10、凡申請單位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