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四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四項標準分別為《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0 -2018)、《環境空氣和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組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1-2018)、《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2-2018)、《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環境空氣或標準氣體以恒定流速進入采樣系統,經低溫或捕集阱等方式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富集,通過熱解析等方式經氣相色譜分離,并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或質譜檢測器(MSD)進行檢測,就可以得到揮發性有機物各組分的濃度。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測定的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本標準為發布。
本標準引用了《GB/T 30431 實驗室氣相色譜儀》、《GB/T 33864 質譜儀通用規范》、《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和《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文件中的條款。
《環境空氣和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組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組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組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監測儀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場合的儀器,標準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范圍。用于環境空氣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本標準為發布。
本標準引用了《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的設計、生產和檢測。本標準為發布。
針對應用于不同場合的儀器,標準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范圍。用于環境空氣及環境空氣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主要有:《GB 3836.1 爆炸性環境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本標準為發布。
本標準引用了《GB 3836.1 爆炸性環境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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