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治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近日,生態環境部頒布《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業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對于污染防控,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
除此之外,與污水、污染氣體排放重點單位相類似,土壤污染情況后期也將定期監測和公布。《辦法》規定,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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