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1.1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粗集料的含水率。
1.2 本方法是含水率試驗的標準方法。
2 儀具與材料
2.1 烘箱:鼓風干燥箱,恒溫105℃±5℃并滿定T0302 中2 .4要求。
2.2 天平:感量不大于稱量質量的0,1%。
2.3 密封容器:帶蓋的玻璃器皿、金屬罐、金屬桶,或能夠封口的塑料袋;樣品長期儲存
不得采用塑料袋。
2.4 容器:金屬盤等。
3 試驗準備
樣品從密封容器中取出,立即采用四分法縮分至表 T0305-1 要求質量的試樣
兩份。
表T0305-1 烘干法測定含水率所需要的試樣質量
公稱最大粒徑(mm) | 4.75 | 9.5 | 13.2 | 16 | 19 | 26.5 | 31.5 | 37.5 | 53 | 63 | 75 |
一份試樣的最小質量(kg) | 0.5 | 0.7 | 1.0 | 1.2 | 1.4 | 2.0 | 2.4 | 2.7 | 4.0 | 4.5 | 6 |
4 試驗步驟
4.1 清理容器,稱量潔凈、干燥容器質量(m?)。
4.2 將縮分的試樣立即置于干凈的容器中、均勻攤平,稱量試樣和容器的總質量m?;
然后放入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注:對溫度敏感性材料,應采用40℃±5℃烘干。
4.3 取出試樣,冷卻后稱取試樣與容器的總質量(m?)。
5 結果整理
5.1 試樣的含水率按式(T0305-1) 計算,精確至0.1%。
(T 0305-1)
式中:w——試樣的含水率(%);
m?—— 容器質量(g);
m?——未烘干的試樣與容器總質量(g);
m?——烘干后的試樣與容器總質量(g)。
5.2 取兩份試樣的含水率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精確至0.1%。
6 允許誤差
含水率重復性試驗的允許誤差為0.5%。
7 報告
7.1 試驗項目名稱和執行標準。
7.2 樣品的編號、名稱、產地和規格。
7.3 接樣日期、樣品描述。
7.4 試驗日期、樣品縮分方法。
7.5 主要儀器設備的名稱、型號及編號。
7.6 烘干溫度及時間。
7.7 含水率試驗結果。
7.8 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條文說明
4.2 對于溫度敏感性材料,高溫條件下長時間烘干過程中逐漸分解而不斷損失,會 影響試驗結果,對于這些材料應降低溫度、延長時間烘干至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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