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細則》進行了解讀。
主要修訂的內容
一是完善了相關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細則》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相關部門“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和明確了“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規定。
二是細化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根據《公約》關于成員國要宣布其監控化學品相關活動和數據的要求,《細則》完善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同時,增加了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相關記錄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規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相關記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存檔。
三是增加了視察的相關制度。《公約》對監控化學品的視察制度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細則》根據《公約》的相關要求,增加了“視察”的定義、接受視察的企業范圍及相關義務,規定了地方主管部門應當為視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內容。
四是細化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制度。《細則》完善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者、使用者、銷售者在生產、使用、銷售、轉產停產等環節應當遵守的相關制度,如“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等。
五是設立利企便民相關制度。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工作涉及很多企業需要提交相關數據,為了更好體現利企便民精神,《細則》基于目前實踐情況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設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系統,相關企業通過數據申報系統定期填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六是刪除了監控化學品儲存、運輸等方面的規定。原《細則》對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制度、包裝和標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鑒于實踐中上述環節由其他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制度予以管理,《細則》不再規定上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8年6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學工業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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