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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監測 · 嶗應專題報道
近年來,各類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頻繁發生,2020年7月15日東營港油罐車爆炸事故、2020年6月溫嶺油罐車爆炸事故、2019年3月響水化學儲罐爆炸事故、2018年11月泉州碳九泄漏事故……這些突發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已給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環境帶來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為了進一步鞏固完善全國生態環境應急監測體系,提升全國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發布了《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監測〔2018〕40號),要求各地環保部門健全生態環境應急監測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
各地政府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對于基層環境應急監測能力的建設也越來越重視,尤其是一些未取得相應資質、未配備應急監測設備、無專業監測技術人員的基層環境監測部門。
應急監測設備的必要性
當面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時,便攜式應急監測類設備優勢明顯。不僅檢測快,而且檢測結果現場直讀,具有使用方便、易于攜帶等優勢,能夠對污染現場迅速做出反應,為相關部門制定有效解決方案爭取時間和提供依據,從而盡可能降低污染問題對環境和生命安全帶來的危害。
除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環境應急監測也是預防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重要手段,環保、質檢、職業衛生等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時,也常用到環境應急監測類設備,作為配合執法的定性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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