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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勞動法有關加班費規定
閱讀:2889 發布時間:2012-4-9勞動法有關加班費規定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的是按工作日計算的,星期天是不發工資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日工資和隨機日工資。
1、標準日工資:月工資÷20.83天=日工資 2、隨機日工資:月工資額÷當月實有工作日= 日工資 注:標準工作日:(全年的天數-全年公休日-法定節假日)/12=20.83 隨機工作日:全月天數-當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個月有30天,周末有8天,如果他周末8天都沒有加班,就只算他一個月22天的工資。 以上是指按月發放工資。如果按日發工資,即上一天班發一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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