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廣東宏展科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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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的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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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
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職稱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造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力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七條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第八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正作用??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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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計量標準。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計量標準,須向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計量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第四章計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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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企業、事業點位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于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準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生產。
第十五條社會開展經營修理計量器具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準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和批準經營。
第十六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異地經營的,須經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驗證考核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