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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建設標準

閱讀:2232        發布時間:2012-11-7

前    言

《鄉鎮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建設標準”)是根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程序規定》和《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〇三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4〕43號)的安排,由衛生部主編,具體由衛生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山東、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和中國協會建筑系統研究分會共同編制。

編制組在認真分析1000多所不同規模鄉鎮的現狀資料的基礎上,總結了多年來鄉鎮建設的經驗教訓,本著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制定了建設標準。編制組完成建設標準初稿后,在網上廣泛征求意見,并由我部召開了審查會,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建設標準共分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建筑面積指標、規劃布與建設用地、建筑標準、主要業務用房技術要求、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七章
 

目    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章  規劃布與建設用地……………………………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六章  主要業務用房技術要求…………………………

*節  預防保健用房…………………………

第二節  門診用房………………………………

第三節  住院用房………………………………

第四節  放射科用房……………………………

第五節  檢驗用房………………………………

第六節  手術室和產房用房……………………

第七節  供應(殺菌)室用房……………………

第八節  藥房……………………………………

第九節  輔助用房………………………………

第七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附件 鄉鎮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鄉鎮建設,提高鄉鎮項目決策水平和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滿足鄉鎮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資效益,促進農村臨床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鄉鎮建設項目投資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統一標準,是確定和審批鄉鎮工程項目的重要依據,是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鄉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  鄉鎮的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衛生工作的政策,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系,做到規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濟合理、安全衛生。

 

第五條  鄉鎮按功能分為一般和中心。一般提供預防保健、基本臨床、健康教育、康復等綜合性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負責對村級衛生機構技術指導和對鄉村醫生培訓等。中心是一定區域范圍內的預防、保健、臨床技術指導中心,除具有一般的功能外,還承擔協助縣級衛生機構開展對區域范圍內一般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六條 鄉鎮的建設,應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臨床機構設置規劃和當地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

 

第七條  鄉鎮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八條  按床位規模分為無床、1—20床和21—99床三種類型。鄉鎮床位規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內。

 

第九條  鄉鎮床位規模應根據其服務人口數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服務半徑、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等因素,按照鄉鎮的類型、基本任務和功能合理確定,每千服務人口宜設置0.6~1.2張床位。

 

第十條  鄉鎮服務人口宜按以下規定確定:

1.一般按本鄉鎮常住人口加暫住人口計算。

2.中心按本鄉鎮常住人口加暫住人口,再加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輻射鄉鎮人口的三分之一計算。

 

第十一條  鄉鎮項目構成包括房屋建筑、場地和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預防保鍵及合作臨床管理用房、臨床(門診、放射、檢驗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和停車場等;附屬設施包括供電、污水處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二條  鄉鎮按實際設置的床位規模,其預防保鍵及合作臨床管理、臨床、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積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積指標         


    規  模

名  稱

無床

1-20床

21-99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院)

按院核定

(㎡/院)

按床位核定

(㎡/床)

建筑面積(㎡)

200—300

300—1100

55—50


 

注: 鄉鎮基本面積指標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業務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圍內取值。建筑面積指標中不含職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條 鄉鎮各功能用房面積分配應滿足功能、業務及設備裝備的需要。可參照表2執行。各類用房建議尺寸宜符合表3規定。

                表2   各功能用房面積表         

規   模

名   稱

無床

20床

40床

80床

1.預防保鍵、合作臨床管理

48

84

108

144

2.門      診

60

174

288

516

3.放射、檢驗

30

138

220

428

4.住院(含手術室、產房)

24

220

517

1036

5.行政后勤保障

40

96

240

456

使用面積合計

200

712

1373

2580

建筑面積合計(平面系數按65%)

308

1095

2112

3969

 

 第十四條  鄉鎮職工生活設施用房建筑面積,應按及地方有關標準執行。

          第四章   規劃布與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鄉鎮宜一次規劃,一次建設,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劃,分期建設。

表3   各類用房建議尺寸表          

名   稱

建議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

病房

2.7

門診

單側候診2.1

雙側候診2.7

手術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6.0

三人病房

3.6×6.0

輔助用房

3.6×4.5

門診

小診室

3.0×4.2

大診室

3.3×4.5

手術室

大間

6.0×6.0

中間

4.5×6.0

小間

4.2×4.8

X光室

 

6.0×6.0

化驗室

 

4.5×6.0

     第十六條  鄉鎮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備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2.應方便群眾,交通便利。

3.周邊宜有便利的水、電、路等公用基礎設施。

4.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并與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有一定距離。

5.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和貯存區、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第十七條  鄉鎮的總平面布,應根據功能、流程、管理、衛生等方面要求,對建筑平面、道路、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十八條  鄉鎮的總體布應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區合理,潔污流線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用房應處于相對安靜的位置。

4.病房、診療室等主要臨床用房應有適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多風沙地區應有防風害侵襲措施。

 

第十九條  鄉鎮的建設,在滿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條  鄉鎮出入口不宜少于二處。

 

第二十一條  太平間、焚毀爐應設于較隱蔽的位置,與主要建筑物應適當隔離,并宜單獨設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設傳染病門診的,應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宜設在門診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條  暫時不能由市政供水、供電的地區,應自備供水、供電設施。

 

第二十四條  鄉鎮綠化用地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鄉鎮內不宜建設職工住宅;受條件限制職工住宅與鄉鎮毗連時,應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設出入口。

 

第二十六條  鄉鎮的建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鄉鎮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4規定。            

表4   建設用地指標          

規   模

用地面積指標(容積率)

無床

0.7

1-20床

0.7

21-99床

0.8-1.0

注:建設用地指標中不含職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八條  鄉鎮的建筑標準,應貫徹適用、經濟和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按照經濟水平和地域條件合理確定。

 

第二十九條  鄉鎮房屋建筑材料應優先采用地方材料,結構選型宜有利于可持續發展。鄉鎮建設還應符合防火、建筑及無障礙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條   鄉鎮建筑設計應注重標準化與多樣化相結合。

 

第三十一條  鄉鎮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應低于二級;建筑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應在該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基礎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條 鄉鎮的建筑宜采用磚混或框架結構,建筑層數宜為1~3層。

 

    第三十三條  鄉鎮建筑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臨床用房宜為2.7~3.3m。

2.醫技科室用房應根據設備需要確定。

 

第三十四條 鄉鎮房屋首層室內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應有坡化面。

 

    第三十五條 鄉鎮建筑裝修和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臨床用房的墻面、頂棚應易于清掃、不起塵、易維修;手術間、產房墻面應采用瓷磚或其他便于清潔、殺菌的材料。

2.地面用材應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檢驗用房的地面材料還應耐腐蝕,便于清潔、殺菌;部分臨床設備用房應按其設備要求防塵、防靜電。

    3.化驗臺、操作臺等臺面均應采用潔凈、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相應的防潮、防輻射、剩余電流保護等設施。

5.供應室、藥房(庫)、太平間等應有防蟲、蠅、鳥、鼠及其他動物侵入的設施;藥房(庫)還應有防潮設施。

 

第三十六條  預防保健、門診、病房等用房,應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風,不宜陽光直接照射的用房應有遮陽設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面面積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規定。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名  稱

比  值

診療室、檢查室、預防保健用房、病房、醫護辦公室

1/6

候診室、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衛生間

1/12


 

  

第三十七條 鄉鎮給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污水排放應達到*化要求。

 

第三十八條 鄉鎮主要臨床用房宜有適宜的溫度、濕度,并設置相應的設施。

 

    第三十九條 供電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雙路電源供電,不能保證持續供電的地區,應設自備電源;

    2.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區內宜采用分回路供電方式。

 

第四十條 鄉鎮應設置通訊設備并裝備計算機等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鄉鎮臨床廢物的處理應按及地方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節  預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條  預防保健用房應根據規模和業務需要合理設置,一般應有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條  預防保健用房宜與行政用房鄰近,婦幼保健用房宜與婦產科門診便捷且與普通門診、放射科分開設置。

第二節  門診用房

第四十四條  鄉鎮門診用房應根據不同建設規模、科特長和業務需求合理設置診療室,規模小的鄉鎮可按業務性質、業務量設置綜合性診室。

 

第四十五條 門診用房的布應從臨床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發,做到緊湊、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線。

 

第四十六條 門診出入口及候診、取樣等場所應合理布置,規模較小的鄉鎮可設置集中候診區。

 

第四十七條 婦產科等需要自成一區的科室,應視其規模大小進行合理布,并解決好出入口、隔離、衛生間等問題,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條 注射室應與觀察治療室相鄰設置。

 

第四十九條 急診室位置要醒目,應方便利用門診及醫技科室的房屋及設施。

 

第五十條   傳染病門診和隔離觀察室應相對獨立,并有單獨出入口。

第三節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條  床位規模較大的鄉鎮,其住院部宜自成單元。

 

第五十二條  鄉鎮病房床位設置,宜以2床/間和3床/間為主,不宜超過6床/間。重危癥病房應為1床/間,位置宜靠近護士辦公室;產科母嬰同室每床使用面積不應少于6㎡。

 

第五十三條  病房門可雙向開啟,門凈寬不得小于l.10m,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五十四條  病房護士站宜采用開敞式,與護理單元走道聯通,距遠病房門口不宜超過30 m,并與治療室相通,與醫生辦公室相鄰。

 

第五十五條  護理單元內集中設置的衛生間、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設于一區,并應滿足方便適用、清潔衛生、減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節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條  放射科宜設在底層,并與門診部和住院部方便。

 

第五十七條  放射科應設有透視(攝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應與透視(攝片)室相鄰。

 

第五十八條  透視(攝片)室的空間尺寸、墻體、地面、門窗等,應滿足設備安裝和放射防護要求。透視(攝片室)機房應有通風、換氣措施。

第五節  檢驗用房

第五十九條  檢驗用房應根據不同規模鄉鎮開展的業務項目確定。檢驗用房按其規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間等方式,室內布置應符合檢驗工作流程。

 

第六十條    檢驗用房位置,應兼顧門診、住院和預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條  檢驗用房外窗宜朝北設置,應有良好通風措施。

第六節  手術室和產房用房

第六十二條  手術室應按一般手術室要求設置。手術室、產房用房應自成一區,并鄰近外科、婦產科病房。床位規模較小的鄉鎮,手術室及產房宜設在門診部適當位置,與婦產科診室便捷。

 

第六十三條  手術室、產房的布置應符合功能流程和潔污分區要求。

 

第六十四條  手術、產房宜合區設置,即手術室、產房合用或在同區內分設。具體設置方式視鄉鎮規模確定。

 

第六十五條  手術室、產房的朝向以北向為宜,其他朝向時應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條  手術室應以人工照明為主。

 

第六十七條  手術室門寬、開啟方式應滿足通行、運送病人、潔凈、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條  手術室和產房的管線應暗設,洗手間設置非手動洗手設施不應少于兩個。

第七節  供應(殺菌)室用房

第六十九條  供應室宜設在業務區的適中部位,并相對獨立。

 

第七十條  供應室平面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和潔污分區的要求,殺菌應與貯存、分發室相臨,并設傳遞窗相通。購置安裝的殺菌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洗滌池宜設通用和兩種。

第八節  藥 房

第七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鄉鎮中、西藥房應分設,規模較小的可合并設置。

 

第七十三條  藥房應與掛號、收費、劃價鄰近。

 

七十四條  特殊藥品(指毒性藥品、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貯放處應有安全設施。

 

第七十五條  中藥煎藥可視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條  中、西藥房(庫)均應滿足防潮、防腐、防塵、防蟲、防鼠等要求。

第九節  輔助用房

第七十七條  洗衣房設置要求:

1.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設曬衣場地。

2.平面布置應符合收受、浸泡殺菌、洗衣、曬(烘)干、貯存、發放等流程。

 

第七十八條  鍋爐房設置要求:

1.鍋爐房視鄉鎮規模安排用房和設備,規模較小時可裝設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爐。

2.鍋爐房位置宜選擇在適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導風的下風向。

3.鍋爐房宜設門出入口。

 

第七十九條  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配電室位置應鄰近外接電源的輸入處,規模較小的鄉鎮可在適宜位置設配電箱(柜)。

2.配電室門窗應向外開,窗戶應設有保護網。

 

第八十條    營養廚房應與住院部有便捷,規模較小的鄉鎮可設公用廚房。

 

第八十一條  洗衣房、鍋爐房、配電房等輔助用房宜合并建設。

 

第七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八十二條  鄉鎮投資估算,應按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鄉鎮房屋平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可適當高于建設地區相同建筑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價。

 

第八十三條  建設工期按關于建筑安裝工程工期有關定額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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